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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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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x

    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类:一、事项编码二、实施部门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三、委托部门陵川县卫生监督所四、事项类别行政处罚五、适用范围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中医服务、体育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七、处罚方式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八、办理时限(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九、结果查询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陵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卫生监督网站和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H一、责任追究(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二、咨询方式陵川县卫生监督所十三、监督投诉渠道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十四、办理流程图案件来源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审批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填写预定格式的法律文书合议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组织合议,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意见或销案移送当场送达依法执行撤错立案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 实不能成立的。备案归档处罚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移送处理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贲范国:2、涉嫌犯罪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辨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复杂及有争议案件咨询法律顾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制作处罚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类:大罚备重处报一般程序一、事项编码二、实施部门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三、委托部门陵川县卫生监督所四、事项类别行政强制五、适用范围(一)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二)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临时控制;(三)突发事件现场的控制;(四)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泄漏事件的控制;(五)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控制措施;(六)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七)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七、办理时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八、结果查询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陵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卫生监督网站和信用网站进行公示。九、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十、责任追究(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办理规定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十二、咨询方式陵川县卫生监督所十三、监督投诉渠道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十四、办理流程图根据调查情况,发现物品、场所、人员等依法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控制意见审查(2日内)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强制决定(2日内)送达行政控制决定书V对物品、场所、人员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日)对物品、场所、人员等进行检测或卫生学评价(三十日内;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依据法律法 规作出其他相应处理。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送达解除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类:一、事项编码二、实施部门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三、事项类别行政征收四、适用范围社会抚养费征收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六、咨询方式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七、监督投诉渠道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八、办理流程图立案受委托的乡镇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在七日之内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立案。I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应向被调查人员出具执法证件,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做好调查笔录及其他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I调查终结报告I告知权利调查取证结束后,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应当采纳。I作出征收决定违法生育行为属实,作出计划生育案件调查报告,征收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I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I送达执行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当事人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申请并经批准可延期或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征收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I结案按一案一卷存档。行政许可类:一、事项编码二、实施部门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受理条件具体详见各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六、办理流程申请一受理一审查一决定一制证一送达七、办理时限因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不同,具体详见各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标准。八、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九、办公地址陵川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十、咨询电话十一、救济渠道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可在收到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十二、办理流程图盘,话O3S662O27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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