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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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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资料.ppt

    第七章第七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学习目的与术语【学习目的与术语】 【本章学习目的【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认识索赔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熟悉对外贸易仲裁的具体做法,并掌握国际贸易争议处理的方法。 【本章关键术语【本章关键术语】 对外贸易争议、根本性违约、异议索赔条款、违约金、定金、不可抗力、对外贸易仲裁、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节第一节 对外贸易争议与索赔对外贸易争议与索赔 一、争议与索(理)赔的含义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所谓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卖方违约 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二)买方违约 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 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三)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如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致使双方理解或解释不统一,造成一方违约,引起纠纷。 从违约性质看,争议产生的原因,一是当事人一方的故意行为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疏忽、过失或业务生疏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此外,对合同义务的重视不足,往往也是导致违约、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二、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一)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国家一般地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二)英国法的规定英国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三)美国法的规定美国法从违约的性质和带来的结果将违约划分为两类: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四)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将违约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三、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 1. 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2. 索赔期限:这是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做出合理安排。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为1年或1年以上。 四、罚金条款 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罚金实质上就是违约金。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罚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并规定最高限额。罚金的多少,以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按一般惯例,罚金数额以不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为宜。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关于罚金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计算罚金起算日期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约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约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期,在此优惠期内仍可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再起算罚金。 五、定金罚则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它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存在的;预付款是合同当事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款,即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其本身就是预付的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而不是对合同履行的担保。 在买卖合同中,无论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则为另一方所有;如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定金外,还需付给对方同数额的款额。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种种原因,违约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合同义务,以提高履约率,采取定金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举措。 为了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表明,此项规定,对提高履约率、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贸易纠纷和解决争议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律原则。 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二、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范围很广, 涉及的领域很多, 但就其起因而论,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力量的事故 是指非人类自己造成的事故。通常包括给人类造成灾害的诸多自然现 , 如水灾、风灾、暴风雨、雷电、大雪、地震、海啸、干旱、山崩、森林自燃等。 (二) 政府的行动 是指当事人签约后,有关政府当局发布了新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如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等。 (三)社会异常事故 如骚乱、暴动、战争等,往往构成当事人履约的障碍。这类事故对于普通的合同当事人来说,也属于不可抗力,也是他们无法控制、不能预见和无法克服的。三、不可抗力的条件三、不可抗力的条件 在上面列出了一些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是说,只要这些事件发生,遭受到这些事件的一方就可以免责。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事件的发生是当事人所无法预见 (二)事件的发生是当事人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的 (三)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四)事件的发生必须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四、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而定,并明确地规定在合同中。 五、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方式和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明确责任起见,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此外,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 六、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处理事故应注意的事项 1. 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 2. 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故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3. 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故的证据。 4. 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处理时,应弄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仲裁仲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协商(Consultation, Negotiation),它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二)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三)诉讼(Litigation)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端。这通常是通过协商或调解难以达成协议,以致诉诸法律。 (四)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由于仲裁有其自身的立法及程序, 断案迅速, 费用低廉, 仲裁员一般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案经验, 从而为确切、合理、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利条件。 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一般不损伤当事人双方的业务关系,有益于买卖业务的继续开展。 因此,在解决争议方面得到国际贸易界的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 二、仲裁的特点及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方式既不同于协商和调解,又不同于诉讼。因为协商和调解强调自愿性,双方都同意才能进行。而诉讼不存在自愿问题,诉讼的提起可以单方面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性。 仲裁方式即有自愿性的一面,又有强制性的一面。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仲裁的提起,要有双方达成的协议;强制性则表现在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为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而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而且仲裁员一般都是贸易界的知名人士或有关方面的专家,比较熟悉国际贸易业务,处理问题一般比法院迅速及时,费用也比较低。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已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我们所说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 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 这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虽然不同,其法律作用与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 约束双方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 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3. 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的以上三方面作用是互相联系的,其中,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是很关键的,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愿意把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而不愿诉诸法律程序,就应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以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因不能达成提交仲裁的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律。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也说明,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比不规定要好。 四、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仲裁地点 1. 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2. 有时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 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两种可供选择: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当争议案处理完毕后,它将自动解散。目前我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它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世界许多国家也都常设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如我国现行的仲裁程序规则是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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