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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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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建规(2022)2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厉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勘察、设计、采购、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实施要求)工程总承包作为先进的组织实施方式,与装配式生产方式相适应,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相关参建各方应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标准化设计、装配式建造要求,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统筹协调,实现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的应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设计施工融合要求高,以及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若完全以施工图为基础进行计量计价,项目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含本数)或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含本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二)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房屋建筑项目;(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市政工程项目;(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第七条(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八条(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第七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装配率、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垃圾处理、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碳排放强度)、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要求等;(四)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五)满足法律、法规及本省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备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能力或与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组成联合体。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一家企业独立承揽。联合体承揽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和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代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与其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第十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备较强的整体统筹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使用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推荐使用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范围应完整包括项目立项时涵盖的工程内容,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实施和交付。特别是项目包括的地基与基础、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工程,应一并发包给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二条(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为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o发包人应在项目清单列明工程总承包总费用和项目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工程费用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与单价组合式的,项目清单还应明确总价和单价部分项目。发包人对工程费用项目可只提供项目清单格式不列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填写工程数量并报价。若发包人在项目清单列出工程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第十三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其承包工程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业务(施工可不含钢结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包的,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第十四条(招标控制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控制价,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中工程总承包内容对应的金额;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估算中工程总承包内容对应的金额。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等详细内容,开标后及时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第十五条(风险分担原则)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合理约定工程总承包风险的分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推动相关保险产品的开发,逐步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保险体系。第十六条(合同价款调整)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不得以项目施工图为基础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总价部分进行重新计量,除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第十七条(过程结算)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有关政策要求实施过程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的总价部分进行价款确认,对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结算支付无争议部分、变更及调整无争议部分(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结算后应按约定支付比例支付价款。第十八条(结算审核)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结算支付部分、变更及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的总价部分不再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进行量价审核。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十九条(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和需要,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包含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管理、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在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赋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相应权利,依照全过程咨询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工程总承包项目宜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建立和应用统一的建筑信息模型(BlM),实现数据在勘察、设计、生产、施工等环节的有效传递和实时共享,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促进设计、生产、施工的协同。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应用建筑信息模型,并将该项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时限,不得任意压缩合理设计和施工工期。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我省的有关规定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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