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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项目渠道销售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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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项目渠道销售代理合同.docx

    房地产项目渠道销售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服务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以自有资源进行项目推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本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合同的或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12认购成功:指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不可退)。如定金未足额缴纳或特别约定可退定金或实际退款的,在本合同中均视为未成功认购。1.3. 成交:指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备案版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合同生效,且乙方推介客户已成功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约定总价款的30%的首付款。1.4. 实际销售金额(回款金额):指成交客户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金额(按揭贷款类客户包含银行按贷款合同成功放贷款至甲方账户的金额)。1.5. 成功销售:指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且已依约按合同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含贷款)。1.5.1. 购房者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该套房屋即视为成功销售;152 .购房者分期付款的,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支付第一期购房款,该套房屋即视为成功销售;153 .购房者以借贷(含商贷、公积金等)方式付款的,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支付完毕首付款(须符合地方首付要求),提交贷款机构所需的全部贷款资料并取得“批贷函”,该套房屋即视为乙方成功销售。1.6. 退定: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终止(依据认购协议转签商晶房买卖合同的除外)或解除。1.7. 退房: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或解除。1.8. (客户)组:以直系亲属家庭为一个计组。2 .代理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2)项目地址:(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一万平方米。全部可销售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注:项目具体资料以甲方提供、政府批准的文件为准。3 .代理方式及范围3.1. 代理方式双方确认,本项目采取非独家代理销售方式,甲方对于未销售的房源有权同时选择多个推介服务单位。3.2. 可推介范围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推介本项目中甲方指定的可销售的物业,范围以双方确认的推介范围及价格表中载明的范围为准。4 .代理期限4.1. 代理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42委托代理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4.3. 代理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原代理范围内的房产进行销售及处置;双方另有约定除外。44本项目代理期限届满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凡符合合同约定的属乙方推介来访的客户,最终经由甲方确认签约成功的,也视作乙方代理期限内推介成功客户,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应服务费。5 .服务内容5.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项目情况、销售政策和房源信息等准确及时的进行拓展推介、带客及推荐工作。5.2. 乙方就本项目进行场外拓展分销渠道带客,引导客户至指定销售地点,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现场销售人员负责提供后续销售接待及服务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维护客户关系(甲方同意因销售策略需要不全程陪同的除外)。5.3. 乙方成交的客户,由乙方协助客户和开发商办理相关手续。5.4. 乙方推荐客户成功购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6 .履约保证金6.1. 履约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元(¥元)。6.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6.3. 甲方指定保证金收款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6.4. 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赔偿、扣款、违约金或任何其他责任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抵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65履约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或要求乙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履约保证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6.6.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7 .推介服务费用7.1. 推介服务费标准7.1.1. 推介服务费的认定与计算以成功销售的房屋数量为准。7.1.2. 计算公式:推介服务费用=成功销售房屋的实际销售金额*佣金比例。7.1.3. 佣金比例(1)当月自然月内成功销售的第一套房源,推介服务费为首套实际销售金额的_%。(2)当月自然月内成功销售第二套及以上套数的,第二套起,推介服务费为每套房源实际销售金额的_%。7.1.4. 结算周期:1个月。7.2. 支付安排乙方推介客户认购成功(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时)或成交后,甲方按人民币(大写)元(¥元)/套支付预付服务费,成功销售后结算剩余推介服务费。7.3. 结算支付方式7.3.1. 乙方应于每月1日前填写、提交上一月度销售业绩确认表等结算申请资料,甲乙双方于每月3日前对上一月度的推介服务费用结算确认完毕。7.3.2. 成功销售后结算推介服务费时应扣除已经预付的对应房源的预付服务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扣减的费用。733.乙方在结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足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付款申请资料,甲方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7.4. 特别约定7.4.1. 退房7.4.1.1. 委托代理期限内,若已支付推介服务费用的房屋发生退房,则从下期应付服务费用中扣减相应部分。7.4.1.2. 未支付服务费用的房屋发生退房时,则在乙方当月销售额中扣除此套房屋销售额。7.4.1.3. 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发生退房的,如甲方未能收取违约金的,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相应推介服务费用。7.4.1.4. 甲方原因造成退房,甲方仍应支付乙方佣金,所退房屋由乙方继续销售并计提推介服务费。7.4.2. 挞定7.421.若因购房客户原因发生挞定,即指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齐首付款、尾款、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甲方经与乙方确认后,有权作客户退房处理的方式,挞定收入甲乙双方按甲方、乙方比例分配(各自负责相应的税收);所退房屋由乙方继续销售并计提推介服务费。7.4.3. 换房若发生客户签订合同后换房,该笔交易的推介服务费用结算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7.4.4. 无论以何种原因导致客户退房等情况出现,并进而导致相应房屋重复销售的,甲方均只支付一次推介服务费(推介服务费计算基数以该套房最后一次成交的价款计算);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8 .其他费用本项目销售过程中的广告与市场推广由甲方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乙方自行采取的推广、营销类措施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9 .收款账号9.1.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 .发票I(M.发票10.1.1.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名称:_纳税人识别号:_地址、电话:_开户行及账号:_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_增值税率:_10.1.2.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11 .项目负责人11.1. 双方确定如下项目负责人:(1)甲方负责人姓名:_身份证号:_联系方式:_(2)乙方负责人姓名:_身份证号:_联系方式:_11.2. 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为:(1)接收/交付资料、物料。(2)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无权超出上述权限代表所属方作出意思表示,无权对服务费用进行结算、代收代付,无权变更双方确定的项目需求。11.3. 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对方。12 .服务要求及工作机制12.1. 总体要求12.1.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进行销售推介(双方确认的房源及销售价格详见附件1)。因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进行销售推介,导致甲方拒与推介客户签署合同,造成矛盾与纠纷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与甲方的全部损失。12.1.2. 提供经甲方书面确认的销售手册。乙方向客户推介的宣传内容不得超越该销售手册约定范围。如销售手册约定内容发生变更,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书面变更说明,乙方应调整相关内容。乙方任何工作人员超出甲方提供材料的宣传或承诺,均与甲方无关,因此而导致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2.1.3. 销售指标:每个月乙方自有渠道成交不低于一套。12.1.4. 乙方推介人员配置:CALL客团队不低于人,行销不低于人,案场驻场对接人员不低于人。12.2. 推广要求12.2.1.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制作与本项目相关的宣传物品、文件;经甲方书面许可后,乙方方可为增加推广而制作相关的宣传物品、文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2.2.2. 服务期限内,乙方可在乙方场所中张贴橱窗海报、更换室内招贴广告或放置甲方项目的广告及宣传资料,甲方就此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12.2.3. 服务期限内,乙方可利用常规媒体投放版面及公开网络、客户通讯等为甲方推广该项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推广内容和平面设计稿件需经甲方审核确认。12.2.4. 乙方推广内容及物料如侵犯第三人权益的,除非该推广内容及物料是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仅审核确认的,不属于甲方提供的情形)的,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123接待流程1.1.1. .乙方需提前报备客户信息确认有效性,如果后期出现撞单现象,可作为判定依据。对集体客户(不低于变组数量)乙方可提前向甲方报备集体看房活动安排,按约定自行前往或联系甲方看房专车至项目接待中心。1232.乙方将客户引导至指定项目接待中心,经项目驻场助理询问后交由置业顾问接待,乙方不可直接将客户带进案场进行接待(但可陪同),否则判定为无效客户。1.4. .客户归属判定规则1.4.1. .为防止客户重叠,乙方推荐的客户应与甲方做好客户登记确认,客户的确认原则上以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客户信息确认单为准。乙方应在所属客户初次到访时及时向甲方报备登记,由甲方对客户信息进行核查。1.4.2. .客户渠道的判定,以客户到达营销中心现场为第一判定原则,若多方同时带客进场,则客户属于先报备方,到访客户的成交保护期为15天。过保护期的客户,原渠道可进行再次报备,并拥有优先报备的权利,报备带看的有效期为24小时。1.4.3. .当客户到访途径没有渠道判定依据时:则以客户信息的报备(即客户信息的录入)为第二判定原则,报备客户的到访保护期为24小时。1244.当客户到访途径有多方渠道判定依据时飞若该客户在报备保护期内,则以报备的时间顺序为判定依据,该客户归属于先报备的渠道;若该客户不在报备保护期内,则以离客户到访时间最近的追踪邀约记录为判定依据,该客户归属于最近追访邀约的渠道。1.4.5. .客户管理系统中没有记录的客户,但系亲属(己记录客户的配偶、父母、子女)的,视为同一组客户。客户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先后分别由不同渠道带至项目现场的,以最早到访的客户所属渠道为准。异议方提供书面的合法、有效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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