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docx
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姓名J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L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委托代理人(如有):代理人姓名J具体代理机构名称(若为律师事务所等)律师/法律工作者,联系方式:代理人电话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1姓名J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居住地址L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若有)。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2姓名J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居住地址L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若有)。(如有多个被申请人,依次罗列)申请事项:请求追加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1姓名、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2姓名为具体案件名称,如“原告申请人姓名与被告原被告姓名合同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在贵院受理的具体案件名称及案号,如(202X)X民初X号原告申请人姓名与被告原被告姓名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取证及分析案件事实,发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其行为对案件争议焦点及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具体事实如下:阐述具体事实部分,按照时间顺序,详细描述案件经过。例如:在具体日期,申请人与被告原被告姓名签订了合同名称,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通过具体行为,如“恶意阻挠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与被告串通篡改合同条款”等,直接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给申请人造成了具体损失,如“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也与本案争议标的存在直接关联,其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J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本案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行为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其参加诉讼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现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为本案共同被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批准申请人的追加申请。此致具体受诉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份数份;与被申请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份,包括但不限于列举证据名称,如“被申请人参与合同协商的期庆记录”“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现场照片”等;原案件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份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