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业主临时管理规约.docx
厂房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厂房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应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厂房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如果该厂房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厂房单元或收取该厂房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使用人”指厂房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厂房的人。第二章厂房基本情况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厂房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厂房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章厂房的使用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厂房:L业主对厂房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4 .自觉维护厂房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5 .应当按照厂房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6 .当厂房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5,不得占用、损坏本厂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厂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厂房设计用途的,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业主需要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协议的约定,从事专属部分的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本厂房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在规定以外的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或其他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章物业服务及费用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厂房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环境整洁、安全有序。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厂房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第十五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付。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五章厂房的维修养护第十六条业主应负责其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确保厂房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因业主原因造成厂房损坏的,应由业主承担维修责任及费用。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厂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维修养护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摊。第六章业主的公共利益第十八条业主应共同维护厂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业主应积极参与厂房物业管理活动,共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款项的具体比例。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改正,并承担相应损失。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业主大会制定并实施新的管理规约之日止。第二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一式两份,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签字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签字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