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docx
业委会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管理内容,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安排委员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监督检查,邀请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联合检查。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督检查一般包括:(一)物业服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二)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计划;(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情况;(五)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情况;(六)楼顶面、地面、消防通道、雨(污)水管道、道路、场地等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等情况;(七)各类设备房、电梯设备、监控设备、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等情况;(八)秩序维护员值班巡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外来人员进出管理等秩序维护情况;(九)公共区域花木、草坪、树木的修剪、施肥、病虫害处理等绿化管理情况;(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管理内容。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属地街道、社区布置的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整治、扫黑除恶等专项检查工作。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记录,并按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养护、维护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应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整改落实。(二)需要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三)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或相关专业单位维保问题,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交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专业单位处理,并跟踪后续落实情况。(四)需要属地街道、社区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应书面报告街道、社区。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定期的工作沟通会、开展整改"回头看"等形式,及时跟踪掌握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对双方下一步工作进行沟通协商。附件10:印章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二条业主大会印章用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印章用于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并由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后使用。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应指定由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或聘请的专职秘书负责保管印章。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第五条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第七条印章遗失的,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书面报告街道、社区,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并按规定重新刻制印章。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应每月检查印章使用登记情况及相关材料,确保印章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