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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评估论证管理办法、能耗替代管理办法(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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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评估论证管理办法、能耗替代管理办法(征求.docx

    附件: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DS附件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处理好发展和节能降碳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和市场高效配置相结合原则,强化科学管理、精准施策,坚决遏制新增项目盲目上马,推动存量项目改造提升和依规淘汰,支持合规项目建设运行,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笫三条新增(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下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园区管理有关规定。应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标准,引导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提高能效水平,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第四条实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摸排,以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量2000万千瓦时)、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50吨及以上项目为重点,建立拟建、在建和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拟建项目为谋划上马但尚未完成开工前各类审查审批手续的项目,在建项目为已完成各类审查审批手续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存量项目为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各地区按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报送项目清单。第五条全面实施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各地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对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面开展评估论证,相关项目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管理要求,主要产品设计能效应达到标杆水平,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应达到先进水平,环保绩效应达到A级水平。经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第六条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落实产能置换、能耗替代、污染物替代要求。1 .产能置换。严格执行国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置换政策,严禁以退出“僵尸”产能做置换、被置换产能不退出、以改造升级等名义规避产能置换。被置换产能及其主体设备关停并拆除,依法注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确保不具备生产能力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2 .能耗替代。除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外,原则上对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国家布局的跨省产业转移项目用能指标申请国家统筹保障。有关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不得来源于退出或“僵尸”产能,未完成替代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3 .污染物替代。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对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减量替代,替代后排放量不得超过相应被替代排放量的二分之一;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对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等量替代。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应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关停、原料或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措施产生的实际减排量,原则上应与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位于同一地市。第七条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节能降碳指标不及预期、节能审查质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地市、宁东基地,调整上收或暂停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上收或暂停时段不低于6个月。不得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有关部门。第八条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区域削减、碳排放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对煤化工、钢铁、铁合金、电解铝、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纳入国家重点管理范围且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级开展环评审批,不得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有关部门。第九条开展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产前评估复核。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产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可结合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手续合规性、政策符合性、批建一致性、节能环保指标等开展评估复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对超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十条有序推进存量项目改造升级。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要求,对需要改造的项目“一项一策”制定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压茬推进实施。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将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及以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有关标准要求,未按期改造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须依法依规淘汰退出。第十一条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标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等要求,聚焦纳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的行业,推动能效、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且不能按期完成改造的项目和淘汰类产能加快出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要定期公布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将建成投产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线实时监测项目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第十三条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和建设运行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对违规建成投产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依法依规责令进行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责令关闭。对违规在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依法依规责令整改,符合要求且完成整改的项目方可继续建设。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严禁违规生产运行。第十四条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融资管理。金融机构要将项目合规性作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融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要求,未按规定履行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手续,以及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违规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融资规模,稳妥处置存量融资。第十五条保障符合条件项目高水平建设运行。支持符合政策要求、技术水平先进、各类手续完备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积极保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解决国内急需紧缺和实现进口替代、能效和环保水平国际领先的高水平项目,不搞“一刀切”管理,避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对符合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项目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歹限支持合规的项目通过购买绿证、消费绿电等方式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第十六条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实际动态调整。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拟建(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下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第三条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进行评估论证,经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各级相关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第四条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主营业务等方面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总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周期、采取工艺技术路径等;(三)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对项目建设的必须性、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四)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需要产能置换的项目,分析产能置换情况及指标来源等;(五)节能降碳要求符合性,对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能耗替代指标来源、碳排放总量、碳排放水平以及对完成本地区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进行分析;(六)生态环保要求符合性,一是与“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对项目与所在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进行分析;二是污染物排放情况,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来源进行分析;三是环保绩效水平,对项目的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析。(七)资源利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余热、余气、余压和固废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八)评估论证结论及建议。第五条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实行分级审查,审查机关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评估论证报告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他项目,其评估论证报告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六条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二)评估论证情况1 .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2 .产业政策符合性;3 .节能降碳要求符合性;4 .生态环保要求符合性;5 .资源利用情况;(三)评估论证结论(四)附件,项目评估论证报告。第七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由原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意见,依法依规处理。第九条对于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第三条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下同)原则上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第四条能耗替代是指项目新增能耗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来源(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能耗替代实行等量替代。第五条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不得来源于退出或“僵尸,产能,替代来源包括:(一)企业关停退出(含转应急备用的煤电机组、锅炉,下同)减少的能耗;(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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