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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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docx
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和覆盖面,促进更多演艺活动落地福州,以演艺经济为契机,让音乐“流量”变“留量”,实现演艺经济与文旅经济有机融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主体(以下统称“演出经营单位”)在我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举办的营业性演出适用本办法。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对符合演出管理相关规定、演出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营业性演出,根据演出规模和演出效益给予适当的奖励扶持。第三条支持举办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对福州市区域内合法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按照当年度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演出规模给予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500015000张且售票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场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1500130000张且售票收入不低于8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场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30000张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场奖励。同一音乐节在批准演出时间段内举办多场次演出的,按照该批准时间段内的实际售票总数计算。鼓励吸引境外观众来榕观演及大型演唱会、音乐节“首站”落地福州。对单一场次吸引境外观众占实际售票总数超5%的,按上述标准上浮10%给予奖励;对年度内举办的巡回演唱会、音乐节首站在福州举行的,按上述标准上浮15%给予奖励;对同时满足上述二项奖励条件的,按上浮15%给予奖补。同一演出经纪机构每年度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第四条鼓励各类演出经营单位在我市城市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和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开展具有福州特色及体现两岸融合的演出活动。对在固定场所、常态化开展同一演出且打造为国内知名品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年度内累计实际售票超过5万张且累计售票收入不低于25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累计实际售票超过10万张且累计售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审批在城市商圈、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举办的以台湾地区艺人为主演艺团队中,台湾地区艺人数量达5人以上(含5人),且表演曲目时长占演出总时长超70%、观众人数不高于5000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照台湾地区艺人演出合同金额的40%对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奖励,单次审批演出时间段内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演艺团队单一年度内享受次数不超过6场次。第五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改建演出场所。对于新增300个座位以上的演出场所,且年度内举办、承接营业性演出20场以上的,按年度累计实际售票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六条推动演唱会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期间推出“观演+住宿+餐饮”优惠套餐。支持我市旅行社推出“观演+旅游”特色旅游产品,对于年度内吸引外地游客来榕观演、并在福州市区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照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政策予以奖励。第七条争取在福州国际机场、码头口岸对来榕演出的全球知名艺术家和重要演出团组提供快速通关等便利化服务。第八条建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服务保障联动机制,强化风险评估、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加大连通主要交通枢纽、重点酒店商圈、重要景点和演出场地的公交发车频次,延长相应地铁、公交运营时间,组织做好演出前后交通指挥和疏散引导,保障演出活动安全有序。第九条倡导共同维护观演秩序,文明观演。加大对未经许可举办演出活动、倒卖演出票证及假唱、假伴奏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秩序。第十条演出经营单位申请奖励资金的,需在年度统一申报通知下发后,向属地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属地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演出经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汇总上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演出经营单位资质证明、演出批文、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营业性演出票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局官方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第H条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守法经营作为奖励扶持的前置条件,对违反规定的演出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扶持政策:(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二)兑付奖补政策当年度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三)发生重大意识形态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第十二条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演艺经济发展。鼓励其他县(市)区对所在区域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出台相关政策,实现政策叠加。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附件下载原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pdf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市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6月印发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榕政办规2025)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一、背景依据近年来,演出行业已成为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和拉动文旅消费的重要力量。全国演出市场供给丰富,需求旺盛,市场整体保持增长态势,相关消费潜力不断释放。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关于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打造东南演艺经济高地和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的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和覆盖面,结合福州实际,制定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二、目标任务通过政策引导,培育优质演出项目,吸引更多优质演艺资源聚集福州,丰富演出业态,拓展文旅消费新场景,发挥演艺活动的“乘数效应”,实现音乐“流量”向“留量”转变,不断提升城市的文化氛围和品牌形象,增强“有福之州”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三、范围期限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举办的营业性演出适用本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四、主要特点突出政策覆盖面,对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开展常态化营业性演出活动、新增演出场所以及吸引外地游客来榕“观演+住宿”等4个方面予以资金奖补,鼓励我市演艺经济全面发展;衔接240小时过境免签和两岸融合发展政策,鼓励吸引境外观众来榕观演,推动榕台音乐交流;建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服务保障联动机制,协调联动各部门力量,共同做好演出服务保障,维护市场秩序。五、主要内容(一)支持举办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1 .单场演出实际售票5000张以上且达到一定演出效益的,分三档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2 .对单一场次吸引境外观众占实际售票总数超5%的,上浮10%给予奖励;对年度内举办的巡回演唱会、音乐节首站在福州举行的,上浮15%给予奖励;对同时满足上述二项奖励条件的,按上浮15%给予奖补。3 .同一演出经纪机构每年度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二)丰富演出业态,拓展演艺市场L鼓励各类演出经营单位在我市城市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和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开展具有福州特色及体现两岸融合的演出活动。4 .对在固定场所、常态化开展同一演出且打造为国内知名品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年度内累计实际售票超过5万张且累计售票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分两档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5 .对经审批在城市商圈、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举办的以台湾地区艺人为主、观众人数不高于5000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照台湾地区艺人演出合同金额的40%对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奖励,单次审批演出时间段内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演艺团队单一年度内享受次数不超过6场次。6 .对于新增300个座位以上的演出场所,且年度内举办、承接营业性演出20场以上的,按年度累计实际售票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7 .推动演唱会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我市旅行社推出“观演+旅游”特色旅游产品,对于年度内吸引外地游客来榕观演、并在福州市区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照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政策予以奖励。8 .鼓励县(市)区对所在区域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出台相关政策,实现政策叠加。(三)优化演艺市场服务1.争取在福州国际机场、码头口岸对来榕演出的全球知名艺术家和重要演出团组提供快速通关等便利化服务。2建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服务保障联动机制,强化风险评估、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指导,保障演出活动安全有序。3.倡导共同维护观演秩序,文明观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