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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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烟单到品零售或合理布局能分)(但力猊求毒见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第四条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第五条本章适用于经营范围除“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以外的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的零售点布局管理。第六条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第七条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第八条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工)。第九条辖区内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第十条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第十一条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第十二条本章适用于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布局管理。第十三条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模式,且不受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零售点距离限制,规划数详见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4)。第十四条取得雪茄烟本店零售许可的经营主体如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相关事项的,必须满足本规划及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相关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放宽及限制情形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与住所可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八)双江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第十六条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听力残疾:一级、二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峨山县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申请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40%执行。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第十八条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40%执行。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第二十条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动态调整规则详见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5)。第二十一条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6)。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第二十二条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第二十三条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五条本规划由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现行的云南省峨山县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峨烟专(202411号)同时废止。附件:1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2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3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4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5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6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1乞而者酸d霹嗾鱼冶县烟草制星零售立向距恻矍规妈皮杼攫根据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辖区实际情况,现明确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七条中有关的“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如下:一、测量规则(一)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其他未穷尽列举的情形均参照本原则测量。(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距离测量标准的测量工具。(三)”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周边已设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按“门边到门边”原则进行测量。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四)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字。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五)测量间距距离时,测量结果介于零售点间距距离的标准值正负百分之二范围以内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须同时全程在场。(六)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按道路交通规则绕行。(七)不视为障碍物的情形: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二、测量标准(一)店面同一侧无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如图1)零售点申请点m间距图1(二)店面同一侧有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d+e。(如图2)人行道人行道道路道路C图2(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无障碍物,且道路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可安全步行的。L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对称的,间距=a(如图3.1)申请点人行道人行道道路道路人行道人行道图3.1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对称的,间距=b(如图3.2)零售点申请点人行道道路人行道人行道道路人行道图3.2(四)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间距=a+b+c(如图4)间距=a+b+cbI图4(五)店面背靠背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5)间距=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