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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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docx
海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将政府决策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决定有关口岸管理、海洋服务基础设施等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项目;(二)制定有关教育、医疗、养老、就业促进等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已明确由有关单位或者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等)负责的事项,以及本办法附件重大行政决策的排除事项指引中所列事项,不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和调整的具体工作。其他省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省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并逐项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省政府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可以根据需要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社会公众等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第六条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市县人民政府、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建议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转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第七条省政府部门应当对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一并报送;认为不需要或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及时与建议人或者建议单位沟通反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八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省营商环境建设、省财政等部门,对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依法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其他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九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的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第十条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省委同意。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与省财政预算编制相衔接。第十二条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确需新增、取消或者变更决策事项的,新增事项提出部门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省政府办公厅将书面申请转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调整情况。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规定的时间节点,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出现重大问题或困难及时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要素保障、审查评估、合法性审核等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提供全流程服务、全链条把关,合力提升工作质效,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科学高效落实。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市县、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