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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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docx
附件4安徽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456号),规范我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管理,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徽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定位在县(市、区)区划范围内,以制造业企业为主体,聚焦县域首位产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产业链条完善、分工协作高效、资源要素集聚、创新能力强劲,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和行业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第二章培育建设第三条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建设方向:(一)规模效益显著。集群在规上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税收、利润总额等方面集聚效应明显。原则上集群营业收入应达100亿元以上,集群营业收入居全省同行业第一位或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的集群,可适当放宽条件。(二)优质企业集聚。集群至少拥有一家龙头企业以及一批紧密关联的配套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50家以上。(三)产业协同高效。集群产业链协作高效,供应链本地化配套率较高,构建形成资源协同、生产协同、供应链协同、技术协同的产业生态。(四)创新能力较强。集群构建多层次创新平台,集成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与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集群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平均研发投入强度达2.2%以上。(五)服务体系健全。集群所在地政府部门在要素保障、项目推进、产业规划、双招双引等方面措施有力,集群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集群促进组织发挥作用明显,集群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较为完善。(六)质量品牌引领。集群区域公共品牌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集群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主导及参与制定各类标准,引领行业发展,涌现一批省级新产品、"三首''产品、工业精品和重点产业链标志性产品。(七)开放合作深化。集群深度融入长三角产业链、研发链、出口链,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开展技术、管理、人才、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集群企业积极“抱团走出去”,大力开拓“一带一路”等国际市场,参与全球分工。第三章培育认定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工作,每年度评定一次。第五条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估评定:(一)组织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年度综合评估通知,各县(市、区)按照布局规划提交集群评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把关后报送。(二)审核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评估评审等程序,拟定本年度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名单。(三)公示发布。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安徽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六条集群有效期为3年。每次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制造强省等专项资金,开展“一群一策”诊断,支持集群编制专项规划、一图三库、建设公共平台等。鼓励各市、县(市、区)制定配套政策,推动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第八条集群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县域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指导,并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集群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