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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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附件3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津农委2024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内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的,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市农业农村部门因地制宜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资质要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强化公开公示、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作为招标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招标人责任。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招标人应依法开展招标活动,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要加强内部监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具有编制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能力,能够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招标标的、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第七条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第九条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须对质量标准及依据、施工单位人员与要求、材料与设备质量要求、施工过程质量监督、验收流程与标准、质量保修与责任期等关键信息进行明确。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相应质量目标,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第十二条评标指标应将投标人承担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业绩作为重点评价方面,承担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业绩应具有有关农业农村部门的评定或履责资料,由评标专家进行专项质询。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对投标参与的事项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支撑,具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投标所需资质,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违规获取投标资格。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特点和工程质量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测绘单位,应具有省级规划资源部门核发的测绘甲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时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以上资质和水利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输变电工程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人,不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一)被责令停业的;(二)无相关资格或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三)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六条招标人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合理选择专家专业类别,按照规定流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抽取评标专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前8小时,开标地点应在本区级辖区以外的其他区。第十七条招标机构组织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前,应按规定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制订开标、评审工作的组织方案,落实工作场地、设施,检查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行情况。采用电子评审方式的,验证电子评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二)通知或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席开标、评审活动(按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随机抽取、通知的评标专家除外)。(三)准备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如项目批复文件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专家抽取有关凭证、项目书面说明、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及质疑答复情况、现场工作所需的相关登记表单、评审工作底稿等。(四)其他应准备的事项。第十八条招标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开标原则上应采取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后拆封报价文件的顺序进行。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二)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三)对现场接收招标响应文件的,由现场工作人员接收响应文件并登记,请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的递交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五)对供应商保证金(含投标、谈判、磋商、报价保证金,下同)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六)按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清点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其中密封的报价文件(含开标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下同)现场集中封存保管等候拆封,将拆封后的商务和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同时告知供应商代表拆封报价文件的预计时间。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招标组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提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将其中的报价文件再单独密封,否则如开标时发生报价泄露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七)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宣告商务和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供应商代表可收回未拆封的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公布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招标需求的供应商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同时公布其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八)拆封供应商报价文件,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入和现场监督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报价文件及开标记录表护送至指定评审地点,由评审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九)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公布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因特殊原因确需将商务和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同时拆封的,在完成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拆封、清点工作,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记录、确认和已拆封报价文件的封存工作,之后按本条第(六)至第(九)项的顺序完成送审、监督和告知等工作。第十九条招标组织机构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一)开启评审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二)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三)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四)通报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名单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宣读最终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评审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招标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五)根据需要简要介绍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了解和知悉所评审项目的招标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审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将按规定可由招标组织机构编制发售的非招标文件提请评审小组予以确认;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招标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七)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八)评审结束后,招标组织机构应对评审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第二十条招标组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第二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招标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须编写招投标工作总结报告,将开标、评标、中标和影像资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同级纪检监督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等部门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试行至2027年,试行期满后将结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修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