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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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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外商及诊企Q及场处理工行为住(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甘肃省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工作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甘肃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协调处理投诉人投诉的公共服务机构。第四条甘肃省商务厅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处理各市州投诉工作机构提交的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应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对外公布。甘肃省商务厅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转交市级投诉工作机构办理。市级投诉工作机构应该调查情况,予以协调,反馈信息。第五条各级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二)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重大投诉事项;(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外商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有关单位被投诉和处理投诉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培训;(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统计、情况分析;(六)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工作,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七)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应对外公布办事程序、投诉范围、联系地址及投诉电话。第六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第七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第八条被投诉人不得因投诉对投诉人加重义务,或对投诉人正常经营设置障碍。第九条投诉人应当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一经查实,投诉工作机构将上述行为反馈至省诚信信用信息系统。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程序是在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之外的独立协调解决机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投诉人对是否进行投诉有自主选择权利。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十二条投诉人投诉事项,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由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第十三条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第十四条投诉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投诉人为法人单位的,书面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自然人的,书面材料应由当事人本人签字。第十五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第十六条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第十七条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四)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第十八条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九条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第二十条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第二十一条投诉事项的分类处理办法及办结时限:(一)自力、:一般行政性投诉事项由投诉工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以内。因投诉事项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工作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协调处理工作无法在6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二)转送:需要转送其它部门协调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转送相关部门处理。(三)会商: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市区进行联合协调处理。第二十二条投诉事项在转送至其他部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投诉工作机构要及时与协调处理单位沟通,了解投诉事项协调处理进展情况,督促协调处理进度。第二十三条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二)协调被投诉人撤销、变更原有行政行为,或者另行作出行政行为;(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H"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协调处理终结:(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二)投诉事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第二十六条投诉人对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第四章投诉管理第二十七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投诉卷宗及相关资料应保留10年以上。第二十八条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第二十九条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以向省商务厅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省商务厅汇总后提交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第三十条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对投诉协调处理的典型案例及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为以后协调处理同类投诉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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