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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勘查许可首次申请临时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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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勘查许可首次申请临时服务指南.docx

    勘查许可首次申请临时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煤、煤层气、铁、镒、辂、钢、钛、铜、铝、镁、金、铝、锂、镀、错、错、钱、锢、铃、铢、磷、硼、萤石矿产的勘查许可的首次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审批(二)子项名称:勘查许可首次申请(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五'受理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六'决定机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L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2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经评审通过;(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三)不予批准的情形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要求1勘查许可申请书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的,提交此资料。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3勘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勘查许可证首次申请的,提交此资料。(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十'申请接收互联网远程接收:H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勘查许可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接受受理申请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请申请人补正或者不予以受理。(二)厅内审批受理后,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将勘查许可申请资料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局),相关处室(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勘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履行签批程序。(三)办理批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十二'办理方式一般程序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勘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十四'审批结果准予许可的,依法核发勘查许可证。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查看电子证照,并按需申领纸质证照。如需现场领取纸质证照,领证人需持单位委托书(明确写明领取人姓名和个人身份证号或其他证件号、申请项目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领取。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有权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 .申请人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法改正。4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5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申请人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申请人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 .申请人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变更申请。4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申请人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信函咨询: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二)电话咨询:0471-5332396十八'监督'投诉电话:0471-12345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一)查询电话:0471-5332396(二)查询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二十一、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件。附件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勘查许可申请书勘查项目名称申请人(签章)填表时间填表说明1 .勘查项目名称:已取得探矿权的应与探矿权证书或勘查许可证载的勘查项目名称一致,与探矿权登记申请一并提交的或勘查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与探矿权登记申请书填写的勘查项目名称一致。2 .申请人:已取得探矿权的应与探矿权证书或勘查许可证载探矿权人名称一致,与探矿权登记申请一并提交的或探矿权人变更的,与探矿权登记申请书填写的探矿权申请人一致。3 .填表时间:申请人填写表格的时间。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5 .地址(申请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6 .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7 .企业类型: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类型一致。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无需填写。8 .邮政编码:填写勘查项目所属行政区的邮政编码。9 .探矿权证号:应与探矿权证书一致。其中,属扩大勘查区域(探矿权合并)情形的,填写合并后的探矿权证号;属缩小勘查区域(探矿权分立)情形的,填写分立前原探矿权证号(系统自动关联)。10 .地理位置:指探矿权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11 .勘查矿种(探矿权、勘查许可):系统自动关联填写。12 .面积(探矿权、勘查许可):按实际填写。13 .有效期限(探矿权、勘查许可):按实际填写。14 .勘查许可证号(原勘查许可):应与原勘查许可证一致。涉及探矿权合并的,系统自动关联提取原勘查许可证号。15 .单位名称(勘查单位):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选填)。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选填)。17 .勘查许可申请情形:包括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扩大勘查区域、缩小勘查区域、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转让)、注销申请。18 .探矿权合并:勾选此选项的,需一并申请被合并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注销,并在弹出的勘查许可申请书中填写相关内容。19 .探矿权分立:勾选此选项的,需一并办理被分立出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并在弹出的勘查许可申请书中填写相关内容。20 .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扩大勘查区域(含合并)、缩小勘查区域(含分立)、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探矿权转让的说明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的详细情况。21 .勘查区域拐点经纬度坐标:系统根据对应的探矿权勘查区域自动关联填写。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探矿权(系统关联,可填写多个)探矿权证号勘查项目名称(系统关联提取)地理位置(系统关联提取)勘查矿种(系统关联提取)面积(系统关联提取)探矿权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0(系统关联提取)原勘查可(系统关联,可填写多个)勘查许可证号勘查矿种(系统关联提取)面积(系统关联提取)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0(系统关联提取)一勘查单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勘查许可申请情形 首次申请 延续申请 变更申请(扩大勘查区域) 变更申请(缩小勘查区域) 变更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 变更申请(探矿权转让) 注销申请变更情况说明首次申请/延续申请/扩大勘查区域/缩小勘查区域(非探矿权分立)勘查许可证号(系统关联提取)勘查矿种(系统关联提取)勘查面积申请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探矿权合并(勾选该选项的,需一并申请被合并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注销,并在弹出的勘查许可申请书中填写相关内容)探矿权分立(一)探矿权证号(系统关联提取)勘查矿种(系统关联提取)勘查面积申请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分立后的勘查许可(二)探矿权分立(勾选该选项的,需一并申请被分立出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并在弹出的勘查许可申请书中填写相关内容)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探矿权转让原探矿权人名称(系统关联提取)现探矿权人名称勘查矿种(系统关联提取)勘查面积(系统关联提取)申请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注销注销原因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注销(含被合并探矿权办理注销)探矿权保留其他勘查区域拐点经纬度坐标(系统关联提取)极值坐标:东经至,北纬至备勘查许可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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