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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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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建,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具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依法选聘,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一)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二)组织制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制度、规则等;(三)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动态管理、评价考核等;(四)做好评标专家的入库和出库管理。第六条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一)配合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二)配合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制度、规则等制定;(三)协助做好本行业评标专家选聘、培训等,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信息审核、动态管理、评价考核等工作;(四)对本级负责监管的项目涉及的违法违规评标专家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七条各设区的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一)协助做好辖区内本行业评标专家选聘、信息审核、培训、动态管理等;(二)对辖区内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进行评价考核;(三)对辖区内本行业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建立相应制度规范,履行见证职责;(二)做好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加强抽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三)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三章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第九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专业类别不足的,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行业领域发展现状以及具体工作需求,对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中现有专业进行细化或扩充。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共享技术标准,推进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第十一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电子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以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开选聘评标专家,并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评标专家入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三条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所评专业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备独立评标评审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端、移动端相关应用软件,满足电子化评标评审、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需要;(六)承诺遵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管理制度,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能够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七)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八)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开展廉洁教育,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新聘评标专家进行岗前培训,对续聘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和廉洁纪律等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开展专项培训。第十六条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第十七条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经条件审核、考试合格的,可以续聘。第十八条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第十九条根据需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立资深专家分库和应急专家分库。资深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或争议等提供咨询服务。应急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工作外,还可承担紧急需要时的评标,同时承诺在接到通知并确认参加后2小时内到达评标地点。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第四章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查阅相关评标评审资料,要求交易主体对不明确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意见和理由;(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义务:(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二)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承担个人责任;(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六)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泄露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相关信息;(七)主动学习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或者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依法确定评标专家。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为交易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保密承诺。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抽取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确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二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结果、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设置抽取间隔期、调整抽取频次,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第二十九条预定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抽评标专家。无法补足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第三十条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结束后,依法需要公布的,应对个人关键信息进行隐藏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自行选定评标专家的,须在公告中一并说明。第三H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一)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三)本人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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