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5年).docx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加大对优秀研究生的激励、奖励力度,根据财政部、教育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X)X号)和XX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XX教委办(X)X号)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管理与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其中少民骨干计划研究生除外),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或专业)倾斜。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第六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在校期间未受到各类处罚、处分、通报批评等,无学术不端行为;5 .学习成绩优异,通过课程考试,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七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及奖项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八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三章组织领导第九条各学院负责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审、公示和上报等工作。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如实填写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价表、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情况一览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第十三条各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从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参评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候选人名单。第十四条研究生院择优差额推荐获奖人选,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第十五条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应在研究生院做出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如实填写和上报国家奖学金相关材料,如有不实,本人承担一切后果。第十八条导师、导师所在单位应对研究生填报信息负责,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第十九条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其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同时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