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7《无锡市水行政处罚市设权力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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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无锡市水行政处罚市设权力裁量权基准》.docx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行政处罚市设权力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无锡市水行政处罚市设权力裁量权基准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水行政处罚市设权力裁量权基准(试行)(锡水规(20231号)自2025年8月1日废止。无锡市水利局2025年7月23日无锡市水行政处罚市设权力裁量权基准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增加取用水量的。(1)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罚款;(2)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3%以上5%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扩大取水量,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以上1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擅自扩大取水量,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以上,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项执行;(5)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不采取措施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项执行,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的。(1)逾期15天以下的,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30天以上45天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4)逾期45天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