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会议费管理规定(修订).docx
学院会议费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17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会议是指学校因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工作会议。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实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度。会议召开前,各单位如实填写*学院会议审批表,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审批权限详见*学院会议审批表说明。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根据省直机关三类会议的要求,参会人员控制在150人以下,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其中,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六条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第七条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应当到定点酒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会期只有半天的,不安排就餐,超过半天的,可在三类会议伙食标准内安排一次会议餐。各单位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第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第九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三类会议的标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44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7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综合定额标准内,因特殊情况各项费用之间需调剂使用的,提交经校长审批的书面报告后可调剂使用。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第十条下列费用列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一)会议代表城市间交通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学生代表等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对照学校差旅费相关标准报销。(二)会议资料翻译费、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三)参会人员费用。举办会议根据需要,向邀请专家发放讲座酬金、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第十一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支出应一次性报销完毕。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批准的会议审批表;(二)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安排;(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正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五)会议照片或者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第十三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者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公文包。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关于会议计划、组织、公开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遵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17号)文件要求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会议费管理规定(修订稿)(*号)同时废止。以下供参考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根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主要内容请示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 .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批示精神情况。2 .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需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3 .涉及学校发展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包括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议决定的推进落实情况;拟出台的重大部署、重要制度、“三重一大”问题;拟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4 .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涉及民族*的问题;涉及意识形态的动向;涉及医疗卫生与食品安全的重要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严重疾病、重大伤情等);重大异常情况(包括师生个人或团体赴国(境)外培训、访问、交流中出现异常情况或滞留不归等)。5 .干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不团结;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正常;干部、教职员工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等6 .中层正职干部、高层次人才辞职、调离、退休等情况。7 .重要外事活动,包括外请专家、外事活动、因公(私)出国(境)及接待来访,以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重要情况。8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告。9 .重要舆情,包括网络、各类媒体涉及学校有关工作、涉及校级领导班子、师生员工的重要情况。10 .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学校提出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及处罚等情况。11.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需要请示报告其它的事项.三、程序原则1 .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要求进行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各部门(单位)副职向正职报告,正职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即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2 .请示报告的事项要尽可能全面,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掌握全面情况的,可先以电话、短信或口头等形式报告概况,然后根据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详细续报。3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周的活动动态安排,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提前收集整治,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以便协调校领导班子工作。四、工作要求1 .请示报告必须责权一致、及时准确,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事前能报告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向有关领导准确全面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信息,随时续报或事后补报,并交学校党政办备案。严格执行通讯畅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2 .请示报告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坚持一事一报制度,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指示决定和答复。请示报告后,要按领导意见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迟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将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并不定期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对没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该报告不报告,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将按违纪对待,严肃进行处理。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