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代拟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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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代拟稿)的说明.docx
关于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代拟稿)的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是规范我市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性法规。现行立法条例,于2016年8月*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立法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健全我市地方立法制度,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新的部署。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省立法法)。2024年1月,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省立法条例)。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依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总结我市地方立法实践经验,修改立法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制度和程序。二'修改的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有效实施。(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载体的功能作用,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展和健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形式。(三)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制度。总结吸收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做法,适应地方立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四)坚持维护法制统一。严格对标对表修改后的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做好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衔接,增强地方立法的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三'修改的过程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12月将立法条例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制定修改工作方案,成立立法领导小组推进立法条例修改工作。常委会法工委在2024年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全面梳理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研究修改的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总结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并借鉴省内有关市、州立法条例修改的有益做法,起草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代拟稿)初稿。7月10日,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修改立法条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会议,逐条研究讨论修正草案代拟稿初稿,形成了修正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四'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正草案代拟稿共48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修改条例名称和调整体例结构。借鉴省内有关市、州立法条例修改做法,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将“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地方法规草案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单列成章,将“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与公布”并入“其他规定”一章。(二)完善地方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要求。一是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三是完善地方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四是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五是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六是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修正草案代拟稿第三条至第六条)(三)完善地方立法权限有关规定。一是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代拟稿第七条、第八条)(四)完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程序。一是规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二是规定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三是规定申请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四是规定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修正草案代拟稿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五)完善法规草案起草程序规定。一是规定起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各方面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二是明确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的范围。三是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供参阅材料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说明的内容。(修正草案代拟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六)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一是规定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二是衔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删除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规定。三是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修正草案代拟稿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七)完善市人大会常委会立法程序。一是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对专业性问题的意见。二是规定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时间提出法规案,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三是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表决、延期和终止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程序。(修正草案代拟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八)完善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一是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二是规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政府规章进行专项审查。三是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修正草案代拟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九)完善其他立法制度。一是明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地方性法规草案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时间要求和地方地方性法规公告的要求。二是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等工作,应当遵守立法技术规范。三是规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四是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五是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立法协作基地。六是规定常务委员会加强地方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地方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七是规定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修正草案代拟稿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此外,根据立法法、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对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了修改,对章节、条款序号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