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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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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43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20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或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资金,包括省级技改资金、市级技改资金、市级(优势传统制造业)技改资金。第三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加强统筹、保障重点,严控范围,提前储备、做实项目,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二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与支持标准第四条省级技改资金的支持对象与支持标准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47号)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级技改资金对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所辖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总额(含配套软件,不含税)不低于6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新购置设备额(含配套软件,不含税)不超过20%进行事后奖励;对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且新购置生产设备总额(含配套软件,不含税)不低于4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新购置设备额(含配套软件,不含税)不超过30%进行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六条市级(优势传统制造业)技改资金支持食品、纺织服装、制鞋箱包、家具、中医药制造等优势传统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其新购置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智能化、高端化技术改造项目,按其新购置设备额不超过20%进行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食品、纺织服装、制鞋箱包、家具、中医药制造等优势传统制造业企业的范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食品的行业代码包括“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6烟草制品业”;纺织服装的行业代码包括“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制鞋箱包的行业代码包括“195制鞋业”、“1922皮箱、包(袋)制造”;家具的行业代码包括“21家具制造业”;中医药的行业代码包括“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可进行调整并在申报通知中明确。第三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与入库评审第八条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含税金额填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已备案项目在建设中发生重要变化的,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企业提交变更申请的时间应在前备案证明确的项目建设期内。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而自行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企业自行调整后的相关投入在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时将视为无效投入,由此导致项目评审不通过的风险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第九条固定资产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应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第十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依据省、市发布的申报通知准备入库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审核通过后出具推荐书面审查意见并将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材料审核未通过告知书;对通过材料审核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开展完工评价与入库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一般由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开展完工评价与入库评审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完工的基本条件包括:(1)项目已完成既定的投资计划和主要建设内容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误差范围最大不超过20%;固定资产投资额变化在20%以上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经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误差范围不超过20%o(2)项目已完成规定的技术指标或实现预期的产能效益目标。(3)项目实际建设地应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保持一致。(4)项目单位整体生产运营等情况良好。第十三条项目的投资计划和主要建设内容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为依据。投资计划包括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设备及技术投资,其中,总投资是指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含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建设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具体范围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落实。设备及技术投资是项目建设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新购置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是指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第十四条专家组在评审时应审核项目是否完成既定的投资计划和主要建设内容,并核算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工率以及新购置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投资额。第十五条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算规则:(1)按发票金额、付款金额、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的单项付款从小原则核算;(2)付款金额以外币结算的,按付款日当期(或是付款日所属月份平均汇率)的外币兑人民币汇率换算为人民币核算;(3)存在关联性交易且能有效证明关联关系及价格公允性的,按从小原则核算;(4)付款时间、发票时间应在项目建设期内。不纳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核算的情形:(1)所有权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2)未按规定转入项目承担单位固定资产的;(3)付款时间、发票时间不在项目建设期内的;(4)购置时通过承兑汇票(或融资租赁方式)支付的设备,承兑汇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日期不在建设期内,或项目完工日期前未兑付(或未付款)完毕的;(5)设备存在关联性交易,且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出具价格公允性证明的;(6)设备无铭牌,或有铭牌但不清晰,或专家组现场无法判定设备实际状态,且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提供被专家组认可的说明;(7)经专家组审核认为不属于项目建设内容的固定资产投资。第十六条新购置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投资额的核算规则:(1)按发票金额(不含税)、付款金额(不含税)、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的单项从小原则核算;(2)设备购置金额以外币结算的,按付款日当期(或是付款日所属月份平均汇率)的外币兑人民币汇率换算为人民币核算;(3)设备存在关联性交易且能有效证明关联关系及价格公允性的,按从小原则核算;(4)付款时间、发票时间应在项目建设期内。不纳入新购置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投资额核算的情形:(1)未被纳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二手设备、非生产用设备或通用设备(如设备备件、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3)经专家组审核认为不属于新购置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投资的。第十七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设备奖励方式)的奖励基数按新购置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投资额、项目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额从小原则核算。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制定评审评分标准,规范评审评分流程,遴选生产经营状况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有贡献的企业项目入库。入库项目的评审得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第十九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设备奖励方式)分配突出竞争性评审。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第四章入库项目跟踪服务与专项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入库项目和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发现入库项目和支持项目不符合奖补条件的,或项目承担单位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支持的,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收回资金。第二十一条省级技改资金(设备奖励方式)优先保障奖励基数1亿元以上入库项目(按奖励基数从高至低排序)。在保障1亿元以上入库项目后,资金额度尚有结余的,按评审得分从高至低排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奖励基数从高至低排序。未获得省级技改资金(设备奖励方式)支持的,结合当年市级技改资金安排情况,符合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转报市级技改项目。市级技改资金优先保障奖励基数5000万元以上入库项目,奖励基数不足5000万元的按评审得分从高至低排序。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原则上应独立自主申报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确实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申报的,应出具说明。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接受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服务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项目申报的报酬。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在技术改造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月*日期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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