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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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基建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项目管理,切实发挥省基建投资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管理办法(赣发改投资(2021)705号)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赣发改评督20246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围绕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两山”双向高效转化等重点领域,统筹安排生态文明专项省基建投资支持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省基建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第四条本专项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本专项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并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项目,适度向省级及以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试点示范地区(基地)工作突出的地区倾斜。已有省基建投资其他专项明确支持的领域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第六条本专项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以及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一)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或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建设。(二)支持省级节能降碳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省内重点地区、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重点出口企业或所在园区碳核算、碳计量、碳监测、碳足迹等碳管理项目建设。(三)支持提高能源、水、粮食、原材料等资源利用效率项目,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绿色分拣中心、“以竹代塑”等项目建设,以及省级“两新”、循环利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四)推动生态提升、环境改善、生态文化传承、零碳村庄(社区)等方面示范项目。(五)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建设,重点包括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绿色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向的示范项目。第七条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6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受前述比例、金额限制,综合考虑项目的重要性、示范性及资金来源等因素予以支持。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省基建投资计划时,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第三章投资项目申报与审查第九条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及相关省直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十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省基建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审核通过后,再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入库情况,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成后经济社会效益等;(三)申请省基建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五)项目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六)项目建设方案;(七)附件材料。以上内容有证书执照、批复文件等材料的,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材料,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要求,附具必要的情况说明、附表、附图和附件等。(八)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以及对项目不重复申请其他省级资金的说明。第十一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省预算内投资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十二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步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第十三条本专项省基建投资资金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方式。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评估,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对社会公示后(涉密项目除外),形成分解投资方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投资计划。第十六条本专项计划下达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本次下达省基建投资金额、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监管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第十七条已获得其他省基建投资专项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八条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投资。第十九条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并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共享至信用信息平台。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要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信息通过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每月5日前要通过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报备项目建设进度。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第二十二条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调整:(一)项目在投资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确需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调出项目不再安排省基建投资支持,调入项目安排后不应超过支持金额和比例上限。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中更新报备。第二十三条本专项实施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本专项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项目信息并完成销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每年2月底前各级发展改革委应按要求开展评估上一年度专项和具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依托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开展项目调度,并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下达的省基建投资计划。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省基建投资安排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省基建投资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江西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江西”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五)未按要求通过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等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资金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