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领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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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领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docx
学习领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应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扎紧人脸信息保护的“篱笆”,为技术应用划定清晰边界。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小区门禁的刷脸进出,到商场消费时的刷脸支付,再到学校课堂上的刷脸签到,这一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因“无感抓拍”“强制刷脸”等不当使用乱象频频引发争议。如何在推动技术创新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找到平衡,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将人脸信息这类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并要求针对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标准。在此背景下,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作为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细化与补充,其既是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现象的及时回应,也是对“科技向善”理念的有力守护。具体来讲,管理办法将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及知情同意等原则予以细化落实。比如,明确提出存在其他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手段;处理未成年人信息需取得监护人同意等。同时,管理办法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特性,量身定制了监管方案。如规定人脸信息原则上应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网络对外传输;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标识。这些举措正是对先前摄像头滥装、数据“裸奔”等乱象的纠偏,也为企业划定了合规运营的边界。此外,备案制度、安全评估、加密防护等要求,进一步压实了企业责任,推动技术应用从无序走向规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管理办法展现了制度设计的周密性,但确保其有效落地,仍需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技术的创新发展,不能以牺牲公民个人权利为代价。唯有将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及时纳入法治框架,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人们才能更安心地拥抱数字时代,真正实现技术造福人类的美好愿景。只有让人脸识别技术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才能将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降至最低。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都有相关规定。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对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进行了一定约束。但由于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一旦泄露,则无从弥补,因此,严格并细化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规范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此次国家网信办制定专门治理规则,明确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能使用并且要征得个人同意。同时,从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图像采集、数据处理等,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进行了全流程规范,不仅有助于提升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应用与合规水平,而且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水平,切实维护用户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技术是把双刃剑。对人脸识别技术来说,安全性永远是首要前提,必须在尊重用户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基础上规范使用。这需要通过立法引导技术向善,也需要强化执法司法力度,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加固安全锁,让“刷脸”看起来美,用起来放心,真正造福大众。人脸识别需要采集人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都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遭到泄露,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与损失。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不能没有边界。然而,现实中,人脸识别技术却常被滥用。比如一些企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服务者肆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滥用“人脸识别”,在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上,人脸数据买卖也仍较为常见。对人脸识别技术要套上扣紧“法治之锁”。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较真碰硬”,加强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等平台也要尽好管理责任,对兜售“人脸识别摄像头”“门店人脸系统”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管理,不能容留任何违法违规交易存在。广大公众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要能勇于说“不”,并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各方都能“较真碰硬”,才能堵住侵犯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缺口,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