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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便民服务疏导区(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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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便民服务疏导区(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docx

    XX区便民服务疏导区(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创新城市管理机制,规范XX区便民 服务疏导区(点)布局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要求工作,根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XX市城区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疏 堵结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的理念,结合XX城区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XX市XX区规划区范围内便民服务疏 导区(点)的布局规划、设置、规范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疏导区(点)定义】本办法所称便民服务疏导区 (点)(以下简称“疏导区(点)“)是指在XX区辖区范围内经 批准定地点、定时间、定要求经营的,引导分散的个体流动摊 贩进行集中经营、规范管理的便民区域。进驻商户数量达30 档以上的为疏导区,进驻商户不足30档的为疏导点。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四条【部门职责】XX市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疏导 区(点)设置的统筹、指导、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城管执法、市场监管、街道办、自然资源、住建、卫健、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消防、应急、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区(点)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职责】坚持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负 责疏导区(点)设置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L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疏导区(点) 选址、区(点)内经营区域划分、经营类别和经营时段;2 .指导疏导区(点)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依法完成疏导 区(点)申请设立,取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城市管 理等有关审查意见及验收手续;3 .负责疏导区(点)内食品摊贩的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 记卡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4 .监督指导疏导区(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规范 商贩经营行为,督促开办者和经营管理者保持疏导区(点)及 周边的整洁卫生、整齐有序、通道畅通。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职责】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疏导 区(点)周边乱摆卖、乱拉挂、乱张贴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 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疏导区(点)开办者、经营管 理者未履行责任区保洁义务的行为。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疏导区(点)生产经营行为。对疏导区(点)内销售的产品品 种、质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 产品、不正当竞争、扰乱商品交易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第八条【疏导区管理者责任】疏导区(点)开办者、经营 管理者为疏导区(点)的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疏导区(点) 的日常管理,依法经营,履行下列义务:1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配备充足的保洁人员,定期对 疏导区(点)进行清扫,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场内无 乱扔垃圾、烟蒂、纸屑、污物等,无积存污迹、污水,无乱堆 放杂物。2 .对疏导区(点)车辆实施管理,确保有序停放。3 .建立便民疏导区(点)商户登记卡及食品摊贩登记卡管 理制度,设置、派发商户登记卡,派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商户 持卡经营。4 .索取并有效保存进货票据,并按经营类别设置经营台账, 对进货渠道、进货方名称、联系电话等逐一登记造册。5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6 .经营食用农产品疏导区(点)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机制,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农药残留等快速检测项目。7 .规范摊位租金管理、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维护良好经营秩序。8 .建立明码标价制度,督促商户注明商品品名、产地、计 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基本信息。9 .建立人群疏散应急预案,保障疏导区(点)生产经营安 全。第九条【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各类疏导区(点) 的具体特性,按职能细化各项检查监管措施,建立、完善巡查、 检查、监督考核等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疏导区(点)合法经营、 文明有序。第三章疏导区(点)设置第十条【设置原则】疏导区(点)的设置坚持“疏堵结合、 合理布点、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准入安置”的原则,并逐步 实行流动摊档入场入室经营,最大限度还道于民。第十一条【布点选址】疏导区(点)以街道为区域进行布 点,结合周边环境及需求对各街道辖区疏导区(点)进行统筹 布局设置,确保地域均衡。疏导区(点)的选址应要立足当前,服务民生,根据市民 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以不影响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不 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不影响市容环境为 原则,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第十二条【适应功能区划】疏导区(点)应满足环境保护 功能区划的要求,与商业网点规划衔接、协调;农贸市场及现 有疏导区(点)1公里半径区域内不再新增设立疏导区(点)。第十三条【分类设置】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已建成 未竣工使用的路段、生活设施未配套到位的新建住宅小区周边 等作为疏导区(点)建设的主要区域。所在区域周边市场数量 不足或功能不完善,但市民消费需求大的,可设置疏导区。所 在区域商户零散、摆卖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强的,可设置疏导 点,就近解决市民“菜篮子”需求问题。疏导区(点)根据周边环境及需求,可设置成昼市或夜市, 设置期限及经营时间根据经营种类、设置路段和市容环境保障 任务需要等情况而定。第十四条【设置条件】设置疏导区(点)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利用道路设置时,应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不得占用 盲道和无障碍通道,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阻碍消防设施的 使用,不得遮挡路灯、道路名牌和交通信号、标志,不得占用 绿地及绿化设施。(二)利用街巷设置时,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 适位置。(三)利用住宅区内设置时(非小食类),应当由专有部分 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 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设置程序】疏导区(点)设置应按以下规定申 请设置、选址和完善审核手续:(一)疏导区(点)开办者向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提交设 置申请。辖区街道办结合申请内容制定疏导区(点)的规划定 点设置方案,报区城管委办公室审核。(二)区城管委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初 步同意设置方案后,由辖区街道办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报 刊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收集汇总意见建议,报 区城管委办公室,由区城管委办公室呈报区城管委审核。(三)区城管委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收集汇总的意见 建议进行研究,认为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由街道办对方案进 行相应修改并通过原公示渠道公告意见采纳情况。(四)区城管委办公室再次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修改后的方 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审核同意设立的,由辖区街道办协助 疏导区(点)设置申请者依法进行疏导区(点)场所建设。(五)疏导区(点)建成后由辖区街道办向区城管委办公 室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区城管委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疏 导区(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作出同意批复,疏导区 (点)方可投入经营。第十六条【建设要求】疏导区(点)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疏导区(点)经营场所建设应科学合理规划设计, 使用结构稳固、安全的简易帆布棚等可移动、可折叠式设施, 不得搭建永久性及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架设应保证采光、 通风良好。(二)在合适(显眼)位置设置疏导区(点)名牌和管理 标示牌。标示内容包括档位规划图、经营时段、经营类别、信 息公示等,且设置美观、整齐、显目、用字规范。(三)统一定点划线,干湿区分离设置,摊位设置科学合 理、整齐有序,统一使用规定制式经营工具,简易安全,符合 整洁、卫生、高台摆卖的要求。(四)场地内及周边通道实施硬底化,出入口、通道平整、 畅通无障碍,并设有无障碍通道。(五)场内照明、供水、排水、排污及供电等设施配套完 善,功能齐备,满足场地全覆盖要求。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水排污管道应按规定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下水道要有防 蝇防鼠防蚊防嶂“四防”装置,覆盖多孔径防鼠栏栅(孔径小 于1厘米),做好清洁、消毒、疏通措施,场内污水应全部通过 管道排放,不得随意倾倒、滴漏。(六)按照垃圾分类要求配备带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 保持正常使用,桶盖应保持常闭状态。(七)配置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公厕设置管理标准的固定 或具备三级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移动公厕,保持公厕清洁、卫生、 无异味。(八)场内设为禁烟区,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划定场 外一定区域为吸烟区,应设置明显的指引牌。(九)合理配置临时停车点,满足经营者、顾客停车需要。(十)场内外应规范设置广告设施,规范发布广告,并按 规定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条件。第十七条【变更规定】疏导区(点)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 扩大疏导区(点)内摊位数量、变更疏导区(点)经营范围。 如因实际需要扩大摊位数量、变更经营范围的,由疏导区(点) 经营管理者向所在街道办提出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八条【服从调剂】根据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经区城管委批准,可适时对疏导区(点)进行增减调整,需要 拆除、搬迁或调整的,疏导区(点)设置者、经营者和场内商 户应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剂或撤离。第十九条【主动撤场】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建成投入使用 的,该市场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疏导区(点)应在该市场投入 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撤场完毕。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疏 导区(点)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做好商户劝退、场地清理等工 作。逾期未撤场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向疏导区(点)开办者、 经营管理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退场,并由街道办事处、市场 监管、城管综合执法、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疏导区(点)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分类经营】疏导区(点)经营类别可分为以下 种类:(一)风味小食类(不包括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二)干货类;(三)肉蔬果类;(四)小百货、书报类;(五)花卉类;(六)服装类。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项目】疏导区(点)内不得经营下 列商品:(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三)露天烧烤类食品;(四)活禽、活畜、宠物及国家禁止售卖的各类国家保护动 物;(五)国家、省、市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商品。第二十二条【食品登记卡管理】疏导区(点)内销售无 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 无需办理营业执照,销售除农副产品外的其它食品应依照XX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向所在街道 办申办食品登记卡持卡经营。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疏导区(点)内生产经 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食品摊档应当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 设置统一制式不锈钢环保无油烟操作台,生熟食物分开放置, 统一设置碗筷洗、消设施;具备防病媒生物、防尘等卫生设施; 配备上下水设施,安装油水隔离设施,配备湘水容器,铺设防 渗漏垫等,防止污水、油污污染;配备油烟、气味净化设施, 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用水卫生标准;食 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二)干货档应配置可移动货架、防病媒生物、防尘等卫 生设施等。(三)肉蔬果档应配备操作台,上下水设施,防病媒生物 设施,及必要的配套冷藏设施、消毒设施等,食品符合国家规 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四)小百货、书报档、服装档外观整洁、美观,经营物 品分类放置,位置和高度基本一致。(五)花卉档应分类摆放,配置上下水设施,污水排放设 施,防病媒生物滋生。第二十四条【准入对象】疏导区(点)准入对象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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