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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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本低交通运输建居专预诊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213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为规范交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交通发展资金需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交通运输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1119号)文件用于市本级交通运输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需二次分配的省下达市本级的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厅下达的交通行业管理经费、交通建设养护经费(含项目前期费用),以项目法、因素法方式下达市本级的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专项安排的市本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路面维修、安防工程补助资金。第三条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将项目管理办法或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批准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管理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开。2、分类管理。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中省补由地方统筹安排部分,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重要性、必要性和轻重缓急按“项目法”、“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3、突出重点。资金分配必须突出重点,重点用于中央、省、市下达的行业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同时兼顾本地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4、专款专用。当年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指定项目范围,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科目;交通运输局及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挤占交通专项资金中的项目经费。5、绩效优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与绩效相挂钩,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因素法分配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区交通建设(含项目前期费用)、养护支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交通运输执法、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专项经费等。第六条省级财政以项目法、因素法方式下达市本级的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普通国省道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国省道公路建设支出,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支出。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管理、养护站房建设维护支出,公路应急保障基地建设维护等支出。(二)内河航道支出及沿海港口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支出。水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水上应急保险基地建设维护等支出。(三)农村公路支出。主要包括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检测、管理等支出。(四)通用航空发展支出。主要包括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短途运输及低空经济发展支出。(五)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应急保障基地建设及运营、应急抢险装备设施配置、应急演练等。(六)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质监与应急、绿色交通、数字交通、交通运输执法、交通科技、物流管理等交通行业管理支出。(七)其他交通运输发展支出。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行业发展需要,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第七条市本级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婺城区、金东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日常养护、路面维修、安防工程、检测评估等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按照“项目申报、因素法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分配办法。L按项目申报。主要根据市级交通运输管理专项项目,及由市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项目,按省、市下达的交通工作任务进行测算,项目申报应结合项目储备库进行分配。2 .对区级交通部门分配按“因素法与绩效考核挂钩”进行分配。3 .待分配资金。为统筹做好年度预算安排,提升专项资金执行率,安排部分预算资金作为待分配资金,用于预算年度中需追加安排的项目,并建立项目库。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所有专项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范围。第十条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负责对下达到本单位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重要因素,对绩效管理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可以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具体项目实施,并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缴其获得的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交发201531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