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工程合同答辩状模板.docx
固定总价工程合同答辩状模板答辩人:XX,身份证号:XX,住址:XX,联系电话:XXo因原告姓名诉答辩人关于固定总价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对原告起诉请求的回应1 .关于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额外工程款项的诉求:答辩人认为该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固定总价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X元,此价格为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程内容的包干价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进行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并未出现合同约定的可调整价格的情形,原告主张的所谓“额外工程”,实际上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正常施工内容,答辩人已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不应再向原告支付额外款项。2 .针对原告提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答辩人予以坚决否认。工程竣工后,已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并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且已实际接收并使用了工程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在工程已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二、事实陈述1 .工程履行情况:在合同签订后,答辩人积极组织施工队伍、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诸如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但答辩人通过合理调整施工方案、增加施工人员和设备投入等措施,克服了困难,确保了工程按时竣工。2 .工程变更情况: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虽有部分工程内容的调整,但这些调整均是在原告书面指令下进行的,且调整后的工程内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也未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答辩人在接到原告变更指令后,及时向原告提交了变更部分的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经原告审核同意后才进行施工,不存在原告所声称的擅自变更工程的情况。3 .款项支付情况: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截至目前,仍有人民币X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答辩人。答辩人多次通过书面函件、电话等方式向原告催讨剩余款项,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答辩人造成了资金周转困难等经济损失。三、证据列举1 .固定总价工程合同原件:用以证明双方对工程总价、工程内容、付款方式、验收标准等合同关键条款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原告及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出具,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3 .工程变更指令及相关审批文件:包括原告发出的工程变更书面指令、答辩人提交的变更预算和施工方案以及原告的审批意见,证明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 .工程款支付记录:如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明原告的付款情况以及欠款金额。5 .催款函及邮寄凭证:答辩人向原告发送的催款函原件及邮寄凭证,证明答辩人已向原告积极催讨工程款。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工程合同中,答辩人已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而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工程已交付使用后提出质量问题,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J原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拖欠答辩人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签字/按手印):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