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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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单位: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一)明确预售许可条件申请商品房预售,需满足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同时,必须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严禁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二)规范预售方案内容预售方案应涵盖项目基本情况、销售方式、销售人员信息、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矛盾纠纷与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交房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等内容。若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户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需及时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三)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对于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存入预售方案中确定的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二、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一)禁止违规收取费用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以认筹、发放会员卡、团购等任何预订性质的方式收取费用,不得以此抵扣或优惠购房款。(二)严格执行房源公开与价格公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按照申报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坚决杜绝返本销售、变相返本销售以及售后包租、变相售后包租未竣工商品房等违规销售行为。三、加强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一)完善网签备案系统建设尚未建立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的地区,应尽快完成建设工作,确保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全覆盖。(二)规范合同签订与备案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与购房人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并按规定进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联机打印。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网签合同需双方当面签订,确保合同条款、内容及相关约定等事项得到双方确认。四、加强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应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工作,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延期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等内容。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的督查,对未达到公示要求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未达到预(销)售条件却设立咨询处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咨询处明显位置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切勿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五、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相关部门将联合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对存在一房多卖、捂盘惜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预订性质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串通、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的经纪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对未按商品房预售(现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退房率高、投诉率高以及价格异常的商品房住房项目,将予以重点核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暂时关闭网签功能,并记入信用档案等处理。(二)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行业诚信度较差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名称(盖章):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