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中介服务管理规范.docx
ICS03.080.99CCSA12DB3307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DB3307/T1412025优化营商环境中介服务管理规范OptimizethebusinessenvironmentManagementstandardsforintermediaryservices2025-3-13发布2025-4-13实施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25 管理要求26 评价与改进4参考文献5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金华市涉企审批服务协会、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金华科力节能评估检测有限公司、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卢一奇、应红雷、陶奉孝、楼彦、周小云、徐恺、骆涛、何伟国、李兴宝、黄惠平、吴晓、朱杰元、范小明、汪嘉阳、范巧鸽、叶宏颍、王展、夏一。优化营商环境中介服务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介服务管理规范的总体要求、管理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对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涉企审批服务协会enterpriseapprovaIserviceassociation依法登记成立的由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过程中的咨询、设计、节能、绿色、招标、消防、造价、监理、环评、水土、检验、检测、人防、防雷、测绘、地勘、评估、审计、法律、税务、会计、科技、人才、金融、专利、商标等中介机构(3.3)和专家学者组成的社会组织。3.2委fE人projectowner具有购买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需求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3.3中介机构intermediary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3.2)提供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3.4网上中介超市OnIineintermediarysupermarket统一建设的用于纳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解除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培育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联合体的一体化在线撮合性平台。3.5中介月艮务事项intermediaryservicematters网上中介超市(3.4)纳管的行政许可前置性中介服务事项、其他权力(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它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性中介服务事项和其他中介增值服务事项。3.6中介联合体intermediaryconsortium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一种中介服务战略合作同盟,共同参与通过网上中介超市(3.4)发起的中介服务项目在线比选。3.7中介增值服务ValUe-addedservices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提供订制化、套餐式和线上线下融合的精准化、个性化的衍生中介服务。4总体要求4.1 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应遵循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市场运行、行业自律的原则,自愿接受日常管理、监督和评价。4.2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业务规则,保障委托人(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应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4.3 中介机构应在网上中介超市依法主动公开机构基本信息、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信息、资质信息、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等。同时遵照中介服务事项的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开展中介服务。4.4 中介机构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开展的交易服务过程应向社会公开展示交易信息。展示信息应包括比选公告、成交公告、终止公告三方面内容。4.5 中介机构服务成果的报告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4.6 中介机构应具备执业资质。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取得或更新与业务相关的专业必要资质证件,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专业技能培训。5管理要求5.1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要求5.1.1 中介机构应遵照同一事项最低必要原则,提供合法的经营范围、资质(资格)材料、信息作为机构注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且对诚信服务作出授信承诺。5.1.2 中介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应符合以下条件:a)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具备相关中介服务资质;b)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具备中介服务事项要求的资格或能力;c)具备健全的执业、管理制度;d)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情况,且未被浙江省信用平台列入行业黑名单;e)未被网上中介超市限制从事经营活动;f)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符合特定准入条件的,从其规定。5.1.3 中介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应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表;b)营业执照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d)资质(格)证书复印件;e)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f)从业人员社保资料复印件;g)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h)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含资质信息、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收费标准等。i)公正诚信保密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公正诚信保密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网上中介超市的平台管理规定。5.1.4 已入驻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更新取得主体资格、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资格)、营业范围或地址及可能造成商业信誉负面影响或重大误解等情况的变更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的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5.2 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管理要求5.2.1 中介机构服务应坚持诚信经营。在服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人(项目业主)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委托人(项目业主)应知的服务条款、责任免除、索赔须知等,不应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陈述,应主动向委托人(项目业主)披露潜在风险,保障知情权。5.2.2 中介机构服务应按规收取费用。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应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5.2.3 中介机构服务应依法履行责任。中介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书写合同,根据合同中的条款提供有效服务,并按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服务。因中介机构过失导致委托人(项目业主)损失的,中介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5.2.4 中介机构服务应保护委托人(项目业主)隐私。在执业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取得的资料绝对保密,不应泄露委托人(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项目业主)授权的资料不应作为案例公开。5.2.5 中介机构服务应自觉接受监督。涉企审批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中介机构应公开委托人(项目业主)投诉渠道,设立纠纷响应与处理机制;涉及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5.2.6 中介机构服务应维护市场秩序。协会及中介机构应通过技术创新、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等方式构建积极健康的行业环境,不应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5.3 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管理要求5.3.1 3.1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中介业务。5.3.2 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宜在网上中介超市按照统一标准公开交易信息,并依据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要求适时调整。5.3.3 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应依规收费,不应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降低服务质量等行为,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相互串通操纵中介市场价格的行为。5. 3.4若委托人存在下列违规情况的,中介机构不应承接相关业务:a)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条件与项目比选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b)服务需求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机构;c)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服务项目比选条件;d)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中介机构。5.4中介联合体服务管理要求5.4.1 中介服务可自主组建中介联合体并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参与中介服务项目在线比选。委托人(项目业主)不应强制中介机构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比选,不应限制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5.4.2 中介联合体服务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其中,牵头单位应具备全过程服务能力,成员单位服务能力或资质互补。若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委托人有特定的比选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要求的相应资格条件。5.4.3 中介联合体服务各方应签订共同参与比选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连同参与比选的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委托人(项目业主)。5.4.4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中介服务联合体,参与比选时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5.4.5 中介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服务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就中选项目向委托人(项目业主)承担连带责任。6评价与改进6. 1评价要求6.1.1 评价工作应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6.1.2 评价方式为通过网上中介超市,由委托人(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协会进行赋星评价。评价内容如下:a)委托人(项目业主)评价占比为30%,评价内容为测评单个事项中介服务的总体满意度;b)行政审批部门评价占比为20%,评价内容为测评单个事项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质量及审批协同效率。c)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占比为20%,评价内容为测评单个评价周期内中介机构行业规范执行情况。d)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评价占比为20%,评价内容为测评单个评价周期内中介机构使用网上中介超市情况及日常管理配合度。e)协会评价占比为10%,评价内容为测评单个评价周期内中介机构对行业执业规划、自律公约、服务标准及行业规范执行情况。1.1.3 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每季度在网上中介超市统一公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用以公示结果为准。1.1.4 应公开评价结果投诉渠道,定期收集反馈信息并分析。6.2 评价应用6 .2.1评价结果应用于促进区域性优质中介资源的培育管理和信息共享。7 .2.2负面评价结果应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享。6.3 持续改进6.3.1 中介机构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宜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以满足机构内外部合规要求。6.3.2 中介机构应依据管理要求,确定改进目标,制定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效。参考文1国办发202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国发2022)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3国发202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4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7浙江省政府令(2018)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8金政办发2022)42号金华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9金委改发2024)11号金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0金政管办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