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医学证明书》补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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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医学证明书》补发制度.docx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医学证明书补发制度一、目的规范死亡医学证明书补发流程,确保在特殊情况下,居民能够合法、便捷地获取死亡证明文件,保障死亡信息的准确性与严肃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因遗失、损坏等合理原因,需补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情况。对于伪造、篡改等非法原因导致原证明书失效的,不适用本补发制度,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申请主体死者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作为死亡医学证明书补发的申请人。若直系亲属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申请,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四、申请材料补发申请发起:申请人需详细说明补发原因、原证明书相关信息(如死者姓名、性别、死亡日期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相关佐证材料:若为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文件提供材料,必要时提供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五、补发流程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信息核实:受理申请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死亡信息进行核实。查阅本中心相关档案记录,确认死者是否在本中心就诊及死亡信息。若涉及其他医疗机构,与该医疗机构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对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疑问,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审批签发:经核实无误后,开具医生按照原证明书内容,重新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及原证明书编号。补发的证明书需加盖本中心章。领取发放: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补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申请人领取时,需签字确认。委托领取的,代理人需同时签字。六、补发时间限制本中心在收到完整、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发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预计办理完成时间。七、档案管理补发完成后,将补发申请表、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与原死亡档案一并保存,以便日后查阅。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