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小股东分红的应对措施梳理.docx
公司不给小股东分红的应对措施梳理一、公司分红的两个前提条件(一)公司需要有可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第166条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能进行分配。而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二)公司需形成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需要履行以下程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一股东会审批利润分配方案一股东会依据方案,作出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一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利润分配决议根据上述程序,当小股东就公司不分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分红时,需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否则法院会以分红属于公司自治范围为由,认定股东此时并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二、针对公司不分红的应对方法(一)股东(大)会作出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利润分配决议,但不实施分红的1 .股东认可决议内容的,可起诉公司,要求实施分红。(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3)2 .股东不认可决议内容的,如果决议存在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可诉请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决议被法院确认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后,公司可另行作出利润分配决议。A.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括(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4)8 .决议无效的情形,是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C.决议可撤销的情形,是指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二)股东(大)会未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利润分配决议1.若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此时:(1)如果章程存在具体分红政策,比如规定了每年向股东的分红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如果因为控股股东投反对票等原因,导致股东(大)会无法作出有效的分红决议,则股东可以诉请公司分红。(2)如果章程不存在具体分红政策,仅规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红,存在三种情形:A.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红,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诉请公司分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主要情形包括:第一,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其他股东不分。第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该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第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导致不分配利润。第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情况。B.若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而该5年公司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不分红议案投反对票的,则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4条)C.其他情形的,公司不分红,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股东无法诉请公司分红。2.公司不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公司无法分红,股东也无法要求分红。(三)实践中的难题实体上,需满足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且该5年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程序上,受侵害的股东在股东会进行不分配利润决议时需对该决议表示反对意见。该触发事由狭窄且程序不可控。例如,公司虽连续5年盈利,但只是象征性分配利润来规避,使小股东无法通过该路径主张股权回购。或者,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指派人员组成的董事会不制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议案,使小股东无法完成程序性规定。除以上触达难问题外,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只对愿意退出公司的小股东具有救济意义,对于想继续持有股权的小股东而言,权利救济目的并不能实现。三、建议(一)建议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例如分红的条件、频率、时间、程序、方式等具体事宜等,做到未雨绸缪。(二)如果章程中没能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全体股东达成书面协议,在公司运转或经营之前,提前约定好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三)与人合伙创业,成立公司之际,应当注意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以免后期对于公司许多问题,既无决定权,又无否定权,陷入被动的僵局。相关法条:11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B)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5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6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