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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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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指南.docx

    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指南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和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供各地参考。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饮经营企业、小餐饮、网络餐饮以及校外供餐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二、列入标准(一)可以列入“红榜”的标准1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制止餐饮浪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3 .在“随机查餐厅”、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活动中,食品经营条件良好,场所环境整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品加工操作规范、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行;或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要求,公筷公勺配备齐全,文明用餐、节约粮食等宣传引导到位,有相关宣传标语、提示牌等。4 .其他可以被列入食品安全“红榜”名单的情形。(二)可以列入“黑榜”的标准在日常监管、“随机查餐厅”、专项整治等工作中被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环境卫生“脏乱差”、加工操作不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三防”设施不到位、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或者多个风险隐患问题;或者未落实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要求,未张贴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标示,未进行适量点餐提醒,或存在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问题的。三、列入程序及信息公布“红黑榜”的列入可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经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发布。公示信息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上榜理由、现场照片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平安稳定等情形的,不列入“红黑榜”对外公示。对拟列入“红黑榜”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由市场监管人员现场填写拟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建议表(参考)(见附件),由市场监管人员、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拒不签字的做好记录。四、动态管理“红黑榜”只反映当期评价情况,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持续达到列入“红榜”条件的,可以及时将其从“红榜”中移除,并在原发布渠道向社会公示。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公布部门巾请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可在原发布渠道公布移出黑榜并公开整改后的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发布部门申请核实,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经核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可以及时在发布平台更正。核查期间,不影响“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五、公示有效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公示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有效期。六、管理措施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提升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参与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分享经验、探讨问题,共同推动行业发展。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督促限期整改,并可以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调低量化等级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开展网络餐饮经营的,可以通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督促下线整改。属于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取消辖区内该餐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告知承诺制许可。属于星级宾馆、团队餐接待单位的,可以通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属于“校园餐”等重点监管对象的,可以通报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鄂食安”平台“信息查询”板块嵌入餐饮服务经营者“红黑榜”标记功能,监管人员可以通过该功能动态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被列入“红黑榜”情况,作为工作档案。附件:拟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建议表(参考)附件拟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建议表(参考)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检查事由日常监管、“随机查餐厅”、专项整治等检查日期上榜理由:监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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