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生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医疗自查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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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生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医疗自查内容.docx
医院医生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医疗自查内容一、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的腐败问题。1 .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个人支付的费用。2 .违规向药品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出场费等费用:违规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医药支付凭证、消费卡、贵重礼品(含卡券)和其他领域行金融产品等财物。3 .在项目招采、基本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重点监控药物等目录,医药公司生产或代理的药品耗材进入,医保目录、药械挂网、新药申报等过程中,泄露应保守的工作秘密牟取利益。4 .违规干预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及核酸检测、基因检测等审批工作和业务监管;违规干预医疗美容、口腔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评审;违规干预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的审评和考核监督等事务,以及在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工作过程中牟取利益的问题。5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督、业务指导和行政执法等过程中“宽松软”,提供不当照顾、便利以牟取利益,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等问题。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的腐败问题。6 .药械集中采购政策未落实,药械采购制度机制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在医疗设备、耗材、药品、服务等招采过程中,在品类确定、招标文件编制等关键环节,设置倾向性、单一性和排他性参数,“量身定制”,规避采购程序,人为操纵专家抽取或流程虚化“先斩后奏”、采购预算“划线踩点”、到期项目“应采缓采”、采购档案资料“去向不明”、伪造捐赠协议签订耗材试剂购销合同等违规行为;在付款资金审批环节,人为影响资金拨付进度牟取利益等方面的问题。7 .存在“化整为零”“二次采购”“低采高报“高采低报”等异常采购行为的医疗机构内,作出采购建议和决定人员的问题,尤其是参与药品器械、耗材、服务等招采的临床、医技(药剂、超声、影像、检验等)、医学装备等部门兼具专家及行政职务的重点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本人或其亲属在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高管、独立董事等具有重大利益关系职务的院长、科室主任、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在相关产品和服务进院招评标、采购和院内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中违规插手、违规干预等不法行为。8 .无正当理由采购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等级为“中等”“严重”“特别严重”企业的涉事产品,以及违规线下采购相关产品的问题。在需全部或部分自费特殊药品耗材购销计划申报、采购审批、配送等环节中的行贿受贿问题。特别是已有低价产品在售,仍以各种名义申报备案(议价)采购高价非挂网产品的问题。9 .未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或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或少数人私分,接受服务对象、经销商、医药代表等安排付费活10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耗材中,不参加集中采购,或参加但中选产品未进院、未按协议量使用中选产品,大量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及其涉及的“带金销售”等情形,特别是口腔种植、骨科心血管等群众反映突出领域的药品耗材。三、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的腐败问题。11 .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强行收费服务、只收费不服务、以“捐赠”或参会、赞助、订购刊物等名义变相摊派费用等问题。12 .以举办会议、学术活动、论坛、庆典等名义强行索取赞助,或以会议、学术活动、论坛、庆典等为幌子,为医药企业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的腐败问题。13 .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或行业影响“搭车收费”“收费返成”,违规举办各类会议、培训考试、讲座、考察,编印材料并牟取利益等问题。14 .通过巧立名目、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接受医药企业等捐赠或资助,通过欺骗诱导、重复收取、多头收取等形式违规收取会费;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使用会费等问题。15 .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随意冠以高规格名号、虚假宣传、评奖,违规开展资格、资质认证,并借此向参与对象收取费用或“搭车推销”的问题。16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具有主观故意行为中的腐败问题,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用后丢弃的一次性耗材、骨科植入后难核验耗材的串换问题17 .公立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线下采购金额过大、频次过多,以及在高值医用耗材管理、管理标准制定等内部基础管理、内控制度等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腐败问题。18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行为中的腐败问题。19 .虚计精神状况评估、血液透析、康复治疗等诊疗服务次数,纂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虚增收费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无依据收费等行为中的腐败问题20 .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引导患者到院外自费购买药品、转嫁费用中的腐败问题;与医药企业开展不正当合作,纂改基因检测报告等为欺诈骗保提供便利的腐败问题。五、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腐败问题。21 .假借给予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赞助科研费、学术会议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22 .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医用设备并捆绑采购相关试剂耗材,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23 .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违规购买药品、医用耗材等用量信息的行为。24 .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等行为。25 .组织参与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纂改基因检测结果等欺诈骗保行为。六、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问题。26 .假借学术讲座、科研合作、临床试验、无偿捐赠等方式,收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生产经营企业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贵重礼品(含卡券)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问题。27 .对号源、床源、用药等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具有决定权的科室(部门)负责人、医疗组长、护士长等重点人员,利用职位便利或影响,牟取个人利益的问题。28 .利用医务人员职务或身份之便通过网上开药提成、非法直播带货、网络营销、开单提成等其他商业回扣问题。29 .利用医疗资源损公肥私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等牟取个人不正当30,经线上或线下途径转介患者,向患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推介基因检测、院外购药等各类第三方服务,并牟取利益的不正之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