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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山林纠纷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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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山林纠纷处置预案.docx

    镇山林纠纷处置预案为积极化解新老山林纠纷,预防群体和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试行)的精神和省、市山林纠纷处置预案,结合山林纠纷调处实践,特制定本预案。一、工作原则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谁主管谁负责;(四)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发、维护稳定;(五)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小调了的原则。二、山林纠纷调处的管辖(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纠纷,由有关各行政村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达不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形成书面意见,上报镇农业线(林业站)依法处理。(二)村与村之间的发生的山林纠纷,双方村委会应先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镇农业线(林业站),由农业线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三)辖区各单位与其他乡、镇、街道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由农业线牵头与对方乡镇(街道)政府先组织协商,协商不成时报区山林办调处。(四)与其他县市发生山林纠纷的,由镇政府报*区政府,再报省市山林纠纷处理机构调处。(五)所有山林纠纷经镇政府调处不成的,统一报区山林办调处。三、排查及报告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动态、数量,建立山林纠纷排查及报告制度。(一)各行政村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4月上旬报镇农业线汇总后报区山林办。(二)农业线将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案件在12月上旬前报市山林办汇总。(三)发生山林纠纷后,当事单位(个人)之间应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村或镇农业农村办报告。有关行政村或农办接到山林纠纷报告后,首先要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协调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四)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重大山林纠纷,所在行政村和单位应立即报告政府,并转报区政府和区山林办介入处置。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发生山林纠纷的时间段,提早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四、纠纷处置(一)要高度关注山林纠纷的动态性苗头,提高敏感性,要特别注意林木采伐、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发生山林纠纷的时间段,提早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经审查,对权属清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制作立案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三)一方当事人提出山林纠纷处理申请,已经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审查受理的,另一方在接到立案通知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提出答辩,不提供合法证据和不参加调解的,经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农业线在接到一般山林纠纷的情况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纠纷动态;接到有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山林纠纷的情况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党委、政府,并报市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同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协调。五、预案实施(一)组织领导。镇建立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分管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拟定初步方案。针对已经发生的有可能激发矛盾的重大山林纠纷,应及时协商急需解决的有关问题,拟定初步调处方案。(二)调查取证。山林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重大纠纷,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要抽调办案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三)组织调处。山林纠纷处理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纠纷,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发生群体事件的纠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早作出处理决定。(四)人员经费保障。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条件比较艰苦,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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