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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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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附件1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北京市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北京参加各类比赛的单位和人员。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本市各级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市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和区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全国合作。第八条市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一)落实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二)执行项目竞赛规则,完善项目竞赛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三)加强对市级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四)指导区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七)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第九条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第十一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市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承担相应市级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协助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本市相应的国家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第十二条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本市各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定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第三章宣传教育和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一)组织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教育,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二)加强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工作,将参加赛风赛纪培训并通过考核作为运动员入队、教练员入职、运动员参赛、裁判员选派等基本审核条件。(三)赛前召开赛风赛纪专题会议,要求参赛队伍签署责任书、参赛人员签署承诺书,强化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四)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五)按照要求做好其他相关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强化赛事保障,加强赛场管理,营造有序观赛环境。(一)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利用媒体、现场广播等多种途径宣传赛风赛纪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营造良好赛事环境。(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赛风赛纪有关规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抵制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三)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四)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加强安全检查,严禁观众携带危险品进入赛场,时刻关注赛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五)按照要求做好其他相关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运动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维护比赛公平,遵守赛场秩序,发挥榜样作用,弘扬体育精神。(一)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参赛资料,确保年龄、性别、身份、资格等所有内容真实准确。(二)展现顽强拼搏、团结协作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杜绝消极比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行为。(三)遵守项目竞赛规则和规程,坚持公平竞赛,自觉抵制通过使用兴奋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影响比赛。(四)服从裁判判罚,理性对待比赛争议,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尊重对手和观众,避免过激言行、故意伤害他人、恶意损坏财物等行为。(五)展现运动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传递正能量,不在任何场合发布不实信息或不当言论。(六)不得出现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影响体育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第十七条教练员及辅助人员应当加强运动队思想作风建设,坚持以身作则,遵守比赛规则,冷静处理突发情况。(一)加强对运动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培养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规则意识。认真审查运动员参赛资格,杜绝协助、默许运动员伪造身份等弄虚作假行为。(二)言行举止得体,保持专业形象,尊重裁判和对手,为运动员树立榜样,传递公平竞争、团结友爱的价值观,弘扬积极向上的体育文化。(三)指导运动员遵守比赛规则,恪守职业底线,维护体育竞赛的纯洁性。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行为,坚决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不正之风。(四)遵守体育比赛规则和纪律要求,密切关注运动员的情绪和行为,及时调解矛盾,冷静处理突发情况。(五)不得出现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影响体育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第十八条裁判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执裁和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裁水平。(一)公正无私,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确保裁判工作准确公正,拒绝利益输送。(二)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使用规范语言沟通,公正执法,维护赛场良好秩序。(三)定期参加赛风赛纪专题教育和裁判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四)不得出现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影响体育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第十九条观众应当文明观赛,遵守观赛礼仪,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主动营造健康观赛氛围。(一)展现文明素养,保持良好观赛礼仪,尊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不悬挂任何反动、非法及不文明标语,不起哄滋事,抵制暴力行为。(二)遵守赛场管理相关规定,维护赛场秩序,爱护赛场设施设备,维护赛场卫生,不携带危险品、违禁品进入赛场。(三)弘扬体育精神,传递正能量,不发表、传播不实言论。理性看待比赛结果,文明友善互动,抵制坂圈文化,共同营造文明、热烈、和谐的观赛氛围。(四)不得出现其他违背体育精神、违反观赛礼仪和影响体育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第四章违规行为第二十条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第二十一条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行为的;(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第二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二十六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第二十七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三)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第二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由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三十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第三H条参加全国以上级别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全国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本市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按各自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加处理。第三十二条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等重大国内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北京市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运动会执裁工作。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第三十四条对北京市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级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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