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xx政复〔2024〕70号).docx
-
资源ID:1345816
资源大小:10.14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xx政复〔2024〕70号).docx
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XX政复(2024)70号)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XX政办依申请20242号)不服,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经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XX政办依申请【2024】2号);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称:2024年1月3日XX市公安局XX分局开具的“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公xx(治)行罚决字202416号,说申请人在2023年来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有批评的教育材料,说申请人进京上访的问题已经有评定了以及信访“三到位"。根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提供政府给出的“证据证实”材料,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五项申请全部予以驳回。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XX政办依申请【2024】2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有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XX市XX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XX市XX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具有职权依据。二、被申请人作出XX政办依申请【20242号告知书具有事实根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均为XX市公安局XX分局向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公xx(治)行罚决字【202416号所涉及材料,此信息属XX市公安局XX分局制作、保存信息,而非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应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咨询了解,据此作出告知书,具有事实根据。三、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告知被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应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咨询了解,具有法律依据。四、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23年2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相关部门汇总意见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答复期限在20个工作日内,故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经审理查明:XX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24年1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沈公xx(治)行罚决字【202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月9日,申请人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满,向被申请人处申请公开“1、王某某询问笔录;2、王某某在京登记次数证明;3、王某某批评教育材料;4、关于信访人王某某三到位工作认定意见书”。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XX市公安局XX分局制作或保存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作出案涉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XX政办依申请【2024】2号),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并非属于被申请人公开,建议申请人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咨询了解。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方式进行了意见问询,并记录。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受理,因申请所涉政府信息不是被申请人职责范畴,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该信息的公开机关,且释明了申请人应到XX市公安局XX分局申请或查询相关档案信息,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XX政办依申请20242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XX政办依申请【2024】2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XX政办依申请【2024】2号)。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