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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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前三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3铁渣处理33.1 一般规定33.2 设计33.3 施工和验收43.4 运行43.5 维护54钢渣处理64.1 一般规定64.2 设计74.3 验4攵94.4 运行94.5 维护105铁合金渣处理126钢铁渣综合利用136.1 一般规定136.2 铁渣综合利用136.3 钢渣综合利用146.4 铁合金渣综合利用151总则.o.为规范钢铁渣处理工程建设和资源利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钢铁渣处理工程和资源利用的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钢铁渣处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钢铁渣的综合利用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钢铁渣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应遵循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原则,采用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环保、节能的新工艺和新技术。2.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渣处理系统应与主体冶炼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2.0.3钢铁渣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4对不能利用或暂时不能利用的钢铁渣,应设置渣场堆存。渣场应采取防渗漏、防扬散和防流失以及雨水收集等措施。渣场防渗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LOXl0-7cms,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0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0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渣场运行期和后期管理期内的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底部LOm以下。2.0.5钢铁渣冲渣用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1000mgL,氨氮含量不应大于10.0mgL,化学需氧量不应大于80.0mgL2.0.6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钢铁渣和铁合金渣,内照射指数和外照射指数均不应大于1.0o2.0.7钢铁厂的用后耐火材料应由耐火材料生产厂或专业回收单位进行分类回收和再利用。转炉严禁使用含格的耐火石专和修补料。3铁渣处理3.1 一般规定3.1.1 铁渣应在熔融渣发生地就近处理。3.1.2 铁渣处理应采用水淬工艺,对于特定用途渣或特殊性质渣应采取其它处理方式。3.2 设计3.2.1 铁渣水淬处理设施应满足全部铁渣水淬需要,并设置干渣处理设施或其他备用设施。3.2.2 冲渣水应设置独立循环系统。323外运成品渣含水率高于15%时,应采取进一步脱水措施;厂区内水渣贮运过程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到冲渣水系统再循环使用;冲渣水、干渣喷淋水不应外排。324在冲渣沟直接水淬或在粒化塔水淬铁渣均应采取蒸汽收集措施。冲渣水蒸汽应引至高空排放或消白处理。325炉前冲渣点应设置在出铁场外,并应设置安全设施。3.2.6 水冲渣设施应设备用电源和备用水泵。3.2.7 水冲渣系统应设安全供水,安全供水时间不应少于5min0328水渣沟应设置耐磨衬;集汽烟囱应进行防腐处理。3.2.9 熔渣流嘴处应设置防护栏;水渣沟架空部分应有带栏杆的走台;水渣池周围应有栏杆,内壁应有扶梯。3210干渣坑下不应敷设管线。干渣坑汽车出入口Iom内,不应设置电缆沟、埋地管廊的吊装孔和通风孔。3211渣罐翻罐供电,应采用隐蔽插头的软电缆,并应在离罐30m以外操作。3.3 施工和验收3.3.1 应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环境管理以及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3.3.2 施工过程不应将杂物丢弃在管道和水泵内。3.3.3 铁渣处理工程项目应按照设计、设备要求进行功能验收。3.4 运行3.4.1 铁渣水淬处理系统运转前应达到以下要求:设备专检无异常,粒化头无堵塞,冲制管路无堆积堵塞,各种管道阀门无泄漏,设备运行平稳,事故应急水位正常。3.4.2 铁渣水淬处理系统应在出铁前20min启动。343启动水泵前,应确认水渣沟内无人;水冲渣时,流嘴附近不应有人。344故障停泵,应立即报告。3.4.5 系统运转中若出现危及安全的设备故障、介质参数异常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系统运行,并将熔渣转入干渣坑或渣罐。346任何设备不应在过载条件下或在某一部件失灵的情况下运行。347系统应在堵完铁(渣)口,且渣沟流嘴无熔渣流动后停止运行。348在设备运行期间,应确保安全屏障、栅栏和防护装置完整。349炉前干渣大块、氧气吹管等铁器,不应弃入冲渣沟或进入渣池。3.4.10 采用渣罐车倾倒干渣应在干渣处理设施内进行。3.5 维护351应制定维护检修规程,包括检修内容、维护周期、安全规范等,并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设备应按点检定修制度进行维护。3.5.2 装配在传动装置、事故停机开关等上的安全装置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353在切断设备电源之前,不应拆去设备的防护装置。3.5.4 系统任何控制手柄处于“自动”位置,不应检修。355检修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交底。356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357所有设备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且在原安装位置,不应挪作他用。3.5.8 设备和设施在进行某项维修工作之前,应切断相关设备的电源。3.5.9 停机维修前应释放供给管路中的残余压力。3.5.10 所有工作区域应保持清洁,应清除掉所有走道和维修平台上的杂物。3511维修工作结束、设备运行前,应恢复维修时拆去的所有防护装置、地板和扶手等。4钢渣处理4.1 一般规定4.1.1 钢渣处理设施的能力应满足每小时最大产渣量的要求。4.1.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渣处理项目禁止采用露天打水作业。4.1.3 铁水脱硫渣处理应采用浸泡法。4.1.4 转炉钢渣和电弧炉钢渣处理应采用池式热闷法、有压罐式热闷法、滚筒法、风碎法。4.1.5 精炼渣或铸余渣处理应采用格栅法、室内热泼法。4.1.6 钢渣处理项目必须配置粉尘净化设施,对产生的尘汽应进行除尘处理,蒸汽净化后应有组织排放。钢渣转运和加工过程中的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应配备除尘设施。废钢切割区域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应设置集气罩,并应配备除尘设施。各工艺环节产生的含尘气体净化后外排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1.6的要求。所有排气筒(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O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表4.1.6钢渣各处理和加工环节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含尘气体产生区域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mgm3)1有压罐式热闷处理线的辐压破碎车间202滚筒处理区域203风碎处理区域204池式热闷处理线的处理车间1005有压罐式热闷处理线的有压热闷罐1006铁水预处理脱硫渣浸泡处理1007精炼铸余渣热泼场1008钢渣转运和加工过程中的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配置的密闭罩109废钢切割区域104.1.7 炼钢车间和钢渣处理车间内吊运有高温钢渣的渣罐或渣盘,必须采用铸造起重机。4.1.8 钢渣冲渣用直冷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清淤装置予以清理。4.1.9 钢渣处理车间内邻近液体炉渣等高温热辐区的平台梁柱、吊车梁、厂房柱及其他建(构)筑物,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4.1.10 钢渣落锤处理的落锤间必须有防止废钢飞散的围护结构。4.2 设计421钢渣池式热闷处理系统应包括铸造起重机、池式热闷装置、给排水系统、排汽系统。4.2.1 钢渣池式热闷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处理装置本体应为长方形。装置底部应倾斜安装。2装置主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底部和侧壁应铺设钢坯衬板。3衬板和混凝土之间应填充隔热材料。4装置侧面底部应设置排水口,排水口应设置滤网。5装置上沿应设有水封槽。6应设置钢板焊制的装置盖。装置盖上应设有排气管,装置盖下方应设有喷水设施。4.2.2 钢渣池式热闷工艺的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系统应设有吸水池、水泵、给水管道、流量计、调节阀、切断阀。2排水系统应设有回水管道、测温仪表、回水井、回水泵、沉淀池。4.2.3 钢渣有压罐式热闷处理系统应包括铸造起重机、渣罐倾翻机、辐压破碎机及其配套的除尘系统、有压热闷罐、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渣罐倾翻机应设置行走台车和倾翻机构。辐压破碎机应设置行走台车与破碎辐。4.2.4 钢渣有压热闷罐应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容器顶部必须安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