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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给排水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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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给排水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工业给排水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前S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 总则12基本规定23给水设施设计33. 1水源34. 2给水处理35. 3给水管网及泵站36. 4冷却水44排水设施设计57. 1一般规定58. 2排水管网59. 3废水处理及再生利用610. 雨水收集与处理65污泥处理及处置设施设计76药剂贮存与投加设施设计87监测、检测与控制设施设计98施工与验收108.1一般规定108.2施工108.3检验、试验和验收109运行维护与拆除129.1运行维护129.2拆除131.0.1为保障工业企业用水和排水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L02新建、扩建和改建钢铁、有色、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轻纺、电子通信、煤炭、机械、建材等行业工业企业给水排水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 0.3当给水排水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规范规定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4工程建设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地区或城镇给水排水的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2. 0.2工业企业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的要求。2.0.3工业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并设置标识。2.0.4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节能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2.0.5给水排水工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6给水排水建(构)筑物及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和抗震措施。2.0.7给水排水工程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储存和输送介质的性质和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防腐蚀、防渗及保温等措施。2.0.8给水排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符合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和消防安全的要求。2.0.9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3给水设施设计3. 1水源3.1.1 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罪。3.1.2 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3.1.3 采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地下水开采后,不应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地面沉降和海水倒灌等生态环境破坏。3. 1.4严禁以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3.2给水处理3.2.1 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并应根据水质要求确定水处理的工艺和设施。3.2.2 给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浮渣、废水和废液应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置,严禁直接排入环境。3.2.3 自建的生活给水系统,应设消毒设施。3. 3给水管网及泵站3.1.1 3.1严禁非生活给水管网与工业企业和城镇公共生活供水管网连接,严禁自备水源的供水设施擅自与城镇公共生活供水管网连接。3.1.2 生活给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1.3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安装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3.1.4 生活给水设施的材料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3.1.5 3.5生活给水系统的放空管和溢流管严禁直接与排水管道连通。3.1.6 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3.1.7 给水泵站应有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3. 4冷却水3.1.1 利用海水作为直流冷却水时,排水应满足受纳水体对水质水温的要求。3.1.2 采用淡水水源的冷却水应循环或梯级使用。4排水设施设计4. 1一般规定1 .1.1排水工程应收集、输送、处理、利用厂区内污废水,并应实现污泥有效处理、处置及利用。4 .1.2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污废分流。4.1.3生产废水应处理达标排放。4.1.4 相互之间发生反应并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生产废水不得混合排出。4.1.5 贮存可燃、有毒、有害液体的设备区、贮罐区应设置污染水的围堰、导流、贮存设施。4.1.6 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应符合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水质要求。4.1.7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1.8 1.8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应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并确保废气达标排放。4.2排水管网4.2.1 生产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或区域,其排水管(沟)不应直接与相邻厂房或区域的排水管(沟)相连。不同厂房及区域间应设置分隔措施。4.2.2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地下工业废水重力流管道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井:1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废水管道前。2设备区围堰废水排出口。3装置区、罐组或其它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废水排出口。4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5全厂性废水管段每隔30Onl处。4.2.3 2.3厂区排水系统应设置防止受污染的事故废水流入厂外环境的应急措施。4.2.4 工艺装置排出的含有第一类污染物、酸碱、甲乙类易燃易爆介质等有毒有害生产废水应分类收集,并应密闭输送。输送管道不得直接埋地敷设。4.3废水处理及再生利用4.3.1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工业废水必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不得稀释排放。4.3.2处理有毒有害废水的处理站(场)应设置废水应急储存设施。4.3.3废水处理区域内接触废水的建筑物、构筑物、连接管道及堆场、地面等,应根据废水性质做防腐、防漏、防渗、保温处理。4.3.4钢铁联合、有色冶炼、火力发电、煤炭洗选、化学化工、轻纺印染、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污(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4. 4雨水收集与处理4 .4.1雨水收集、调蓄、处理和利用工程不应对周边土壤、地下水、植物、景观等造成危害和隐患。5 .4.2污染雨水应收集并处理。5污泥处理及处置设施设计5.0.1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和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输送、贮存和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装运与贮存。5. 0.2企业应对污泥和固体废物的类别进行类别鉴别。5. 0.3不能回收利用的污泥和固体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5.0.4污泥处理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处理。5.0.5生物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尾气应进行达标处理。5.0.6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具有火灾或爆炸风险的场所,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6药剂贮存与投加设施设计6.0.1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水处理药剂,其贮存及投加设施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6.0.2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采用直接注入水中的投加方式。6.0.3贮存和使用液氯、酸、碱等强腐蚀性、强氧化性液体药剂的场所必须设置安全围堰,围堰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储罐容积。围堰、地面应防渗、防腐处理。6.0.4盐酸、硝酸储罐应设置酸雾吸收设施。6. 0.5腐蚀性药剂的加药间和储存间、卸酸(碱)泵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安全通道、地面冲洗设施、安全洗眼淋浴器及操作人员防护用具。6.1 .6氯库、加氯间和二氧化氯、次氯酸钠、臭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的有关规定。6.2 .7酸、碱液的装卸应采用泵输送或重力自流,严禁采用压缩空气压送。7监测、检测与控制设施设计7.0.1进入企业的给水总管应设置水量计量设施,并应根据节水要求设置分级水量计量设施。7.0.2企业排污口应设置水质、水量在线检测设施。7.0.3给水排水工程存在积聚毒性、爆炸性气体的人员操作、巡检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室内场所应与通风装置联锁。7.0.4纯氧曝气设施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联锁和事故吹扫及双向安全阀等设施。7.0.5给水排水工程应设置保障给水排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7.0.6给水排水工程的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水质控制的需要。7. 0.7给水排水工程的通信系统设备应满足日常生产管理和应急通信的需要。7.0.8机电设备电气控制装置应具备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8施工与验收8. 1一般规定8.1.1 给水排水工程中所用的施工材料必须提供相应质量证明资料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8.1.2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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