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冶金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乙、刖三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露天开采31.1 1一般规定31.2 2露天采场与矿山开拓31.3 排土场41.4 防排水系统41.5 供配电及通信系统51.1 6环境保护51.7 节能与减排61.8 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64 地下开采74 .1一般规定75 .2开拓与开采76 .3井巷工程87 .4提升系统与带式输送机系统88 .5通风系统99 .6防治水1110 7供排水及消防系统1111 8充填系统1212 9供配电与安全避险系统1213 10环境保护1414 11节能与减排1515 12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155 选矿165.1 1一般规定165.2 2选矿试验165.3 选矿工艺165.4 给排水与消防系统165.5 供配电及控制系统175.6 工业卫生与环境保护175.7 节能与减排175.8 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18185.9综合利用1.0.1为规范冶金矿山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运行和关闭全过程中保证安全生产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保持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冶金矿山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行和关闭的全过程。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 0.1冶金矿山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3. 0.2冶金矿山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安全可靠,不应对周围民用建筑和公路、铁路和其他设施造成影响,也不应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4. 0.3冶金矿山工程项目设计与建设应依据矿山地质勘探报告。5. 0.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建设前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查。6. 0.5露天开采矿山应有边坡稳定性勘察、研究报告。7. 0.6冶金矿山排土场应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资料。8. 0.7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建设应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工程勘察文件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要求。9. 0.8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 0.9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1. 0.10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2. 0.11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不应开采或者毁坏。13. 0.12矿山企业应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14. 0.13矿山企业应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15. 0.14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关闭前应编制关闭设计,并按照关闭设计施工,关闭后不应对周围安全环境造成不良影响。16. 0.15冶金矿山规模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表2.0.17冶金矿山规模类型(万ta)矿山区分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矿石矿岩矿石矿岩矿石矿岩矿石矿岩露天矿山21500»60001500"5006000150050(HOO1500500<100<500地下矿山,500一500200一20060一<60一注:1表中矿山规模系指单个铁矿山的规模;2符合表中“矿石”和“矿岩”两项中任一项即可;3表中数值除标明的大于等于和小于外,上限数值为不包含值,下限数值为包含值。2.0.16固体废弃物、废水等资源利用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3露天开采3.1 一般规定1. 1.1露天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3. 1.2露天矿山应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开采。4. 1.3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洪、排洪设施。5. 1.4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6. 1.5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6.1. 6露天矿边界应设置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3.2 露天采场与矿山开拓3. 2.1露天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爆破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铲装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2爆破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铲装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3.2.2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应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3.2.3露天采场应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清扫平台宽度应满足设备要求且不应小于8m。3. 2.4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车运输不应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应小于50m。2铁路运输时不应小于2列车的长度。3.2.5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应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应小于50m。3.2.6靠帮边坡应进行安全监测。对高度20Om以上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3.2.7边坡高度100u以上露天开采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较大的矿山,应每年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工作。3.2.8铁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卸有害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作业区范围内的线段,应设在平道上。2矿山铁路应设置避让线、安全线和故障车辆停车线。3铁路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并设专人看守。4铁路线路终端应设安全车档与警示标志。3.2.9道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车卸矿地点应设挡车设施,挡车设施的高度不应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2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及醒目的警示标志。3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交角不应小于45。,交叉道口应设置警示牌。4夜间装卸车地点,应设置照明装置。3.2.10带式输送机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Lom,无行人通行另一侧不应小于0.6m;无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Onl的人行道;多条带式输送机并列布置时,相邻输送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Om的人行道。2带式输送机倾角向上不应大于15°,向下不应大于12°。3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安全栏杆的跨越桥;带式输送机通廊、平洞或斜井的行人侧应设安全出口或人员躲避室。4输送带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0。C时,应采用耐寒型输送带;平碉或斜井内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阻燃型输送带。5带式输送机应设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3.3 排土场3. 3.1排土场堆置高度大于120m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在底部设置挡石坝。4. 3.2排土场设计应规定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参数。5. 3.3排土卸载平台边缘,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1/2的挡车设施,挡车设施顶宽不应小于轮胎直径的1/4,底宽不应小于轮胎直径的3/4o6. 3.4排土场应设置截洪和排水设施。7. 3.5沟谷型排土场应在沟底排弃大块岩石或设置排渗盲沟,并应形成渗流通道。8. 3.6排土场边坡堆置高度超过150m,应进行在线监测。9. 3.7排土机应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3.4 防排水系统3.4.1凹陷露天坑应设机械排水设施。3.4.2机械排水设施应设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及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3.4.3露天矿排水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管路埋设时,非冰冻地区管顶埋深不应小于O.5m。2管路坡度大于15。时,管道下面应设挡墩支承。3.5供配电及通信系统3. 5.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4. 5.2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变压器。2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至少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3.5.3采矿场采用双回路供电时,单一回路供电能力应均能供全负荷;采用三回路供电时,任一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o3.5.4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3.5.5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