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docx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城市领袖号楼单元房业为加强城市领袖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城市领袖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Iio号)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一)、室内装修工程,只限于房屋本体单元内的自有部位。(二)、乙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在甲方处申报登记,填写城市领袖房屋装修申请表,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甲方在收到装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登记。(三)、乙方的装修工程内容不得超过甲方审批的范围和标准。(四)、甲方应定期对乙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存档,乙方不得拒绝和阻碍。(五)、装修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甲方应安排验收。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为了整体有序的管理,乙方的装修工程应控制在开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三、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了保证其他人员的正常休息,乙方的施工时间为8:00-12:00,14:30-18:00;周六日、法定节日不得进行噪音施To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理乙方的装修废弃物必须装袋处理,并按甲方指定的位置搬至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清运费由乙方承担。四、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一)乙方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装修过程中不得在共用墙壁上开门、开窗、挖孔安置鞋柜,不踢打或者占用共墙,不擅自将共有、共用的分隔墙削薄;5、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6、安装未经批准的防盗网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7、室内装修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8、装修工人在施工现场居住。9、安装太阳能热水器。10、请勿将空调外机安装在除预留位置以外任何区域。严禁超出预留位置护栏安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本协议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协议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他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二)乙方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4、不按消防规定配备灭火器。本条所列1、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三)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四)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五)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六)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七)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八)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九)严禁在小区或室内门窗悬挂或张贴带有广告性质的招牌。五、管理服务费用为了确保小区的装饰装修秩序正常及甲方装修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清运原则,垃圾清运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委托清运车辆实施;具体标准如下:序号费用名称费用标准备注1装修垃圾清运费6元11f包含:装修巡视、装修垃圾清运赞寺2装修保证金2000元/户此费用在办理装修申请时缴纳,如验收后无违章装修行为,6个月后退还装修保证金3出入证工本费20元/个六、违约责任(一)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二)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八)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九)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十)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十二)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十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其它需要约定事项(一)甲方为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申报装修,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二)甲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三)装修进场前,请甲乙双方在各卫生间做闭水试验,并检测室内所有地漏、下水管是否畅通、破损,合格后与物业签订闭水试验单,避免装修后期出现问题难以界定责任。如甲乙双方进场前不做以上检测,视为合格。(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甲方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出具房屋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六)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七)乙方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内容,违反相关规定,须及时整改,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装修保证金,或在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八)装修垃圾规定每天下午8:3018:OO搬运到指定位置。(九)装修保证金在甲方验收合格6个月后予以退还。(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协议执行。甲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代表人:代表人:时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