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城乡消防发展规划.docx
“十五五”城乡消防发展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自治县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自治县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自治县城乡消防规划(20202035)(下称本规划)。本规划的重点为自治县县城,县域范围内的各级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消防专编。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3、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消字70号);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6、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7、省消防条例(2016年修订);8、市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9、自治县消防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10、自治县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IE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13);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1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15、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局部修订版);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7、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621-2013);18、自治县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19、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三条总体指导思想自治县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从自治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其城市特点,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实施建设,也便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的城市消防规划。通过实施本规划,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等多方面的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城市职能。第四条规划原则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2、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3、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为城市发展留有余地的原则;4、规划与现状紧密相结合的原则;5、均衡布局与重点防护相结合的原则;6、与城市发展同步,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规划范围本次自治县消防专项规划范围为整个行政县域,面积为1950km2o本规划的重点为自治县县城,县域范围内的各级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第六条规划年限本规划的规划年限为2020-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0-2025年,中远期为20262035年。第七条规划目标近期目标:基本达到消防法制基本健全,消防管理机制合理,城市和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全民消防素质明显提高,消防队伍技术装备良好、训练有素、战斗力强、保障有力、消防科技水平有较大提高,全社会预防、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大幅度提高,基本适应自治县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远期目标:建成具有全省先进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并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工程发展,使之成为自治县防火、灭火和紧急应对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常备突击队和中坚力量。第八条条款说明1、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以及自治县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划。2、本规划强制性内容指文本中粗黑体字条文。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九条评估目标评估自治县中心城区及相关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和主要涉险因素,针对不同火灾风险提出规划指导性建议,指导自治县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优化消防力量布局,使自治县的火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第十条火灾风险评估方法考虑各种火灾风险分析方法的实用性和特点,结合自治县消防规划所具有的现状基础资料,本规划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火灾风险区分”的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火灾风险评估单元划分规划结合自治县的行政区划界线、重点发展地区、火灾评估方法以及现状用地情况将自治县中心城区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火灾风险评估单元。第十二条城市火灾风险评估1、火灾风险评估又称消防安全评估,是指确定关于某个火灾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和(或)某个个人、团体、社会或者环境的火灾风险水平的过程。在分析评估城市火灾风险时,将城市规划建成区分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共三大类。2、城市重点消防地区是指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重点消防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警力的连片建设发展地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3、城市防火隔离带是指为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延烧,起着保护生命、财产、城市功能作用的隔离空间和相关设施。城市防火隔离带可以结合道路、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4、防灾避难疏散场地是指为优先保护人员生命安全而设置的、专用或兼用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和设施。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敞开空间进行设置。5、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除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地区,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第十三条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划分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可根据城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不同要求分为A类重点消防地区、B类消防重点地区和C类重点消防地区。(I)A类重点消防地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电用地等易燃易爆区域及建筑物密集的棚户区等。(2) B类重点消防地区: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等。(3) C类重点消防地区:除供燃气用地、供电用地外的其他市政设施用地。规划结合自治县的行政区划界线、重点发展地区、火灾风险评估方法和现状用地情况将自治县中心城区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火灾风险评估单元。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治县域范围内的消防重点单位包括县城和下设的乡镇。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根据的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次规划选取以下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等。第三章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第十五条规划目标根据自治县城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综合考虑消防安全要求,控制城市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设施的布点、密度及周围环境,控制火灾扩散和蔓延,控制消防隔离与避难疏散的场地及通道,控制灭火救援的空间利用条件,从而降低城市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创造安全的生产、居住环境。第十六条工业消防安全布局1、零散工业用地:进行逐步改造,根据其功能的改变,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2、现已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工业区:加强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将有较大消防安全影响的工业企业进行转、并和外迁,严格禁止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进入园区发展。3、规划新设工业区:按性质不同组成工业区,明确功能分区,避免出现工业、商业、居住混杂的局面,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绿化防护带。第十七条仓储消防安全布局1、城市仓储区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原则针对城市仓储区大量物资集散的特点,结合城市的仓储区规划布局;坚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布置在城市边缘独立安全地带的原则,安全第一,不同类型货物分类集中存放;合理组织货区,满足消防要求。2、危险品仓储区布局规划危险品仓储区的外部距离、仓储区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危险品仓储区的建筑、结构、电器设备、防雷设施等应满足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大型危险品仓库应配备企业专职消防队。现状城区危险品仓储区较为分散,储量均较小,其消防配套设施建设尚可。自治县城区的中心区域严禁入驻大型危险品仓储企业。县城中心区域严禁建立油罐容积超过90立方米的加油站。3、普通仓储区布局规划储备仓储作为自治县消防重点保护单位,仓储的消防设计和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重大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布局1、城市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业企业布局规划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合理控制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设置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合理组织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从总体上减少城市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与相邻的各类用地、设施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其它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2、城市可燃易燃物资仓库(堆场)布局规划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技术规范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技术规范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关技术规定。第十九条加油站、加气站消防安全布局1、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要求城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城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加油站油罐必须采用直埋式,应推广密闭卸油装置。规划中改扩建、迁建与新建加油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与加气站合建,加油站用地规模按加油站等级设定,其中二级加油站用地面积为2500-3000nf,三级加油站用地面积为2000-2500m2o规划中改扩建、迁建与新建加油(气)站应配套公厕、便利店等服务设施。2、加油加气站安全防护要求加油加气站内主要建筑物的消防防火间距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布局修改版)要求执行。第二十条燃气消防安全布局1、城市燃气规划布置原则城市燃气供应属于城市的重点基础设施,又是危险性高的消防对象,在发展燃气事业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控制措施。燃气供应规划要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和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优先发展城市居民用气。积极发展燃气管道供气,大力整顿、迅速规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点。2、燃气消防安全布局要求(1)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输气站、输配管网、储配站、调压站、调压箱及运行服务设施等组成。输气站、燃气管道、储气设施、调压站等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和消防管理。燃气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规范的要求,合理布置。(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站)、瓶装供应站、瓶组站应尽快限期关闭或强制整改,不再新建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站)。在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设液化石油气瓶组供应系统及瓶组气化站,严格控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代客收瓶点。(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必须远离城市、居民区、重要的公共设施、军事设施、历史建筑、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