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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f市hn区农业农村局关于hn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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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f市hn区农业农村局关于hn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hf市hn区农业农村局关于hn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hf市hn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八厅局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和hf市农业农村局等8部门印发hf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农202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hf市hn区农业龙头企业(下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在hf市hn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批发以及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辐射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第三条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hf市hn区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五条hf市hn区农业农村局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日常运作无异常,工商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企业实际运营情况一致;(三)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批发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涉农业务收入(或交易额)占总收入(或总交易额)的51%以上;(四)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五)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效益,具有较强的带动农户能力、市场竞争力,在hn区内带动的农户达到一定的数量;(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要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第七条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特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划分为以下类型:(一)农产品生产类型。指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劳动对象,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取得农产品为主业的企业。(二)休闲农业类型。指以农业生产资源为基础开发农业观光旅游,利用农业景观资源、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体验等方式吸引旅客参与、参观的企业。(三)农产品加工类型。指从事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四)农产品流通类型。指从事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通过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的企业。(五)农产品批发市场类型。指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六)农产品电子商务类型。指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网上进行信息的发布和收集,同时依托生产基地与物流配送系统,在网上完成购买、销售和电子支付等业务的企业。(七)其他涉农企业类型。指除上述六种类型以外的涉农企业,包括从事种业(种子种苗育、繁、推,种质资源保护等)、农机(农业装备设施)、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科技技术服务以及开展农技推广服务等企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表),根据企业的不同申报类型,对其规模、收入、带动力、竞争力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为候选企业。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一)区农业农村局发布通知,联合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二)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三)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发改、财政、经促、市场监管、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意见,通过镇(街道)初审的申请材料,镇(街道)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未通过初审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相关结果。(四)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按照分类标准和认定指标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五)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介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征询区级发改、财政、经促、市场监管、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意见后,形成拟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六)区农业农村局将拟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hn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公布。(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区农业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授予“hf市hn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hf市hn区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三章运行监测第十一条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第十二条对已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三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即企业被认定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次年起算的第三年),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区人民政府确认。企业监测不合格的,取消hf市hn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企业监测合格的,保留hf市hn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hf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和hf市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监测,不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第十三条注册地在hf市hn区行政区域内,尚未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若已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则自然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如上述企业失去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则自然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第十四条建立hn区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制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通知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东省农业经营管理系统”或者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其它业务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数据等相关统计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的企业,视为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不得参与运行监测。第十五条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第四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在申报认定或运行监测程序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五)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六)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七)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八)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九)在接受区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未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开具、查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十一)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行为的。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hf市hn区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的,应当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在信息变更不影响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前提下,企业继续享有hf市hn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第十八条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效率。第十九条除特别注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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