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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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对我区在建工程项目落实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落实情况(一)广泛宣传,提高知晓率。条例自某某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通过自学、集中学、分散学等方式,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条例的理解与认识。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印发了某某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今年是贯彻实施条例三周年,我区通过到施工现场宣传、座谈、提问解答等多形式集中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知晓率,营造了“学条例、守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截至目前,全区共印发各类条例宣传单、口袋书、海报2000份,制作宣传口袋300个,开展专题宣传活动3场。(二)专题培训,增强专业性。在积极参加市治欠办组织的条例专题培训的同时,某某年4月26日,我区组织区治欠办成员单位及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合计40人参加了条例专题培训。会后也要求与会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开展专题培训。截至目前,全区共开展条例专题培训3次,培训人员120余人次。(三)监督落实,提升执行力。条例实施三周年以来,我区每年在对建工程项目和企业开展日常检查及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检查时均会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条例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具体如何落实以及落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向企业一一进行了宣传和解答。检查中对存在制度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现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善落实相关制度,并将落实佐证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未提供或未落实的将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确保条例的全面执行。截至目前,已处罚不缴纳工资保证金企业1户。二、存在的问题(一)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高。条例颁布至今,全区虽通过实地走访、摆摊设点、媒体平台、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等方式开展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然而,仍然存在思想重视程度高低不一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站位不高、认识不足,在条例宣传贯彻上打折扣。部分镇由于镇领导业务繁杂,出现了分管项目的领导与分管劳动监察的领导不一致的情况。同时部分镇组织涉及项目及劳动监察干部职工学习程序不一,导致部分项目建设分管领导不知晓条例要求,更谈不上去督促落实。二是部分小项目施工企业思想认识有偏差,场进行条例宣传,正领悟并落实条例坐而论道、光说不练,虽通过横幅、宣传画等方式在项目现但多数是为迎检做做样子,而没有真的要求。同时,部分项目企业负责人习惯于用建筑行业的老办法、老套路操作,即使保障农民工工资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然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在条例落实上搞变通。(二)专用账户管理有困难。一是用工主体思想认识不到位。自条例施行以来,我区严格落实某某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欠发某某9号)要求施工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在处理欠薪案件时发现,部分项目标的大、涉及农民工较多的项目,存在总包选择性打卡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者采取借支生活费、发放现金等方式支付工资,导致部分专用账户形同虚设。二是外地企业开户手续办理难。按照专用账户开户要求,办理开户需要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公章等重要资料在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开设专用账户。但部分大项目的总承包企业为国企、外企等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比较严格,且在全国各地均有项目,各个项目开户时间可能冲突,一个企业可能需要到多个城市开设专户,这样“一对多”的方式,导致外地企业开户手续办理难、耗时长,存在工程开工近几月,专户还未办理成功的情况。三是用工双方主观意愿不强。按照有关规定,专用账户要“一项目一专户“,确保专户专用。部分企业承包的项目较多,认为专户开设过多不利于企业管理。同时,民工个人权益意识不强,例如部分焊工、木工、泥工等技术型农民工工资较高,一旦打卡超过50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认为辛苦工作的血汗钱要上税,内心不情愿。(三)建筑市场管理需加强。近年来,各级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但是,由于建筑行业人员、利益复杂性等多方面原因,仍需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领域监管力度。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资金不到位。虽然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做出特别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但实际上仍然有大量项目存在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从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二是企业用工不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流动性大,一个农民工可能在多个工地工作,一个工地可能工作时间仅几天,一些企业认为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实名制管理徒增工作量,仅仅选择性地与长期合作的班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只是形式而未真正落实,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意见建议(一)进一步加强条例宣传。一是打好组合拳。充分结合乡村振兴、法律“七进”、各类专项检查等工作,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开展立体式宣传,进一步营造学条例、守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二是下沉到一线。通过属地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将条例发放到企业经营者、劳资负责人、工地负责人和农民工手中,要求用工主体单位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开展农民工维权指导,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三是提升震慑力。探索与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建立农民工讨薪案件支持起诉协作机制,依法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对于违法条例行为的,利用新闻媒体、政府官网等加大曝光力度,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二)进一步规范专用账户管理。一是专户使用标准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总承包名义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且按照条例要求按月足额实人实名打卡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选择性打卡支付部分农民工的工资。二是前期手续规范化。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办理开工许可等前期手续时,不违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为前置条件,实现“关口前移”。三是执行标准差异化。建议税务部门加强对农民工依法纳税宣传,指导农民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帮助其合理合法避税。(三)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一是严把施工审批关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在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严格审核项目资金是否满足工程所需,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是加大监督打击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管(管理)范围内的重点企业特别是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摸排,杜绝因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借牌建设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欠薪的源头欠薪案件发生,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三是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规范用工指导与宣传,通过发放“规范用工应知应会”大礼包、“开工第一讲”,深入企业和在建工地一线召集劳资专管员、企业负责人指导依法招工、用工。对于不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