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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五绿地系统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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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五绿地系统规划.docx

    十五五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县域生态绿地系统规划5第三章中心城外围大环境绿化规划9第四章中心城区绿地布局结构10第五章中心城区绿地分类规划11第六章中心城区水系规划20第七章海绵型绿地规划21第八章中心城区绿道规划23第九章园林绿化树种规划24第十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26第十一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29第十二章节约型生态园林绿化31第十三章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32第十四章城市绿线与紫线控制规划35第十五章分期建设规划37第十六章规划实施措施40第十七章附则41附录:本文本用词说明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了促进县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适应县建设国家园林县城和生态城市的发展需要,特制定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6-2025)»(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5年)5、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11)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9、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10、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第112号)12、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1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15、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16、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1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18、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19、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2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21、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建城2010125号)22、省园林城市标准(鲁建发201019号)23、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一2025年)第三条规划范围县域:县全部行政辖区,总面积119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包括马头和两镇的行政区划范围。东起镇鲁庄村,西至马头镇高大寺村,南起马头镇南赵庄村,北至镇南塘村,总面积为265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成区,即东至沐河西岸,西至围带河,北至泰山路,南至南外环路,规划总面积约59.0平方公里。第四条规划期限及规模1、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62025年。其中近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25年。2、城市用地与人口规模至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26.81平方公里,城区人口为25.5万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5平方米。至2025年,城市建设用地39.94平方公里,城区人口为38.0万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5平方米。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构筑各类园林绿地布局合理、景观特色明显、文化内涵丰富的城市绿地系统,促进城市生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规划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2、以人为本原则3、因地制宜原则4、系统整合的原则5、依法治绿原则第七条规划目标至2025年,营造“河流环抱、水绿相映、城林相依”的生态绿地系统,构建绿地分布合理、生态环境优良、可持续发展的宜居城市环境;把建设成环境优良的“国家园林县城”,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第八条规划指标近期(至2020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23平方米/人;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6.5%;绿化覆盖率402%,创建国家园林县城。远期(至2025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75平方米/人;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9.5%;绿化覆盖率44.3%。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划指标体系详见表I-Io表1-1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指标体系一览表分类项目名称目标2020年2025年城市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km2)26.8139.94城市人口规模(万人)25.5038.00人均建设用地(m2/人)105.13105.13绿地建设城市绿地面积(hm2)1017.531574.74人均绿地面积(ITl2/人)39.9041.44公园绿地面积(hm2)362.82560.7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14.2314.7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244.3建成区绿地率()36.539.5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8595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95100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95100园林小区及园林单位比例()5560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2.73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比例()90100林荫停车场推广率()7080河道绿化普及率(%)9095生态环境县域森林覆盖率()4350县域重要水源地森林覆盖率()7080县域村庄林木绿化率()3540县域水岸林木绿化率()8085县域道路林木绿化率()8590郊区森林的自然度0.50.55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例()255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100城市污水处理率()609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30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天)350350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以上三类以上县域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2050城市热岛效应程度(。C)32.5县域综合物种指数0.40.5县域本地植物指数0.60.7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5080第二章县域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第九条规划结构与布局县域生态绿地系统布局结构概括为:“一城一园三区、两横四纵、五廊道”。1、“一城”指中心城区;2、“一园”指神舟古栗园(省级森林公园);3、“三区”指银杏之乡风景区、九道弯和清泉寺等风景区、望海楼和旧石器遗址等风景区;4、“两横”指沿国道352、省道310的两侧绿化带;5、“四纵”指沿国道205、京沪高速、哈长铁路、汤郑路两侧绿化带;6、“五廊道”指沂河绿色生态保护廊道、白马河绿色生态保护廊道、新白马河绿色生态保护廊道、沐河绿色生态保护廊道、武河生态保护廊道。沿国道、省道两侧绿化带控制为50米;沿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控制50-100米;沿铁路两侧绿化带控制为50-100米,其中城区段两侧绿化带控制为150-250米;沿沂河、沐河、白马河等河道及水库两侧绿化带控制50-100米;220kV.HOkV和35kV电力线,分别设置35米、25米和15米的防护绿带。第十条水系及湿地系统保护1、河流体系对县域内重点河流水系实施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分为建设控制区和外围缓冲区。建设控制区内禁止城镇建设活动,强化绿带建设;外围缓冲区内禁止污染型工业布局,控制城镇建设强度,加强项目审批和环境治理。2、湿地体系规划在河流中、下游及支流与干流交汇处,大力建设人工湿地,坚持生态治河、排洪和治污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人工湿地生态系统,防治大面积的围滩造地;增加滞洪面积,加强湿地对污水的自然净化作用。3、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持林包括沂河水源保护区、沐河水源保护区、白马河水源保护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等。在具有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结合已有的生态保护和建设重大工程,加强森林、草地和湿地的管护和恢复,严格监管矿产、水资源开发,提高区域水源涵养生态功能。第十一条县域资源保护与开发县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和规定,进行有效保护,划定绝对保护区、控制建设区和环境协调区三级保护区。根据绿化规划植树造林培育生态环境,严禁水域的水体污染、滥伐林木、开山采石,控制与规划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避免城市化。对县域范围内道路、铁路、河流水面、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绿色文化遗产廊道的防护及保护林地(带)应按划定绿线控制,不得随意占用。第十二条县域空间管制要求1、生态环境保护区包括森林公园、神舟古栗园(古树名木)、河流沿岸滩地生态敏感区及生态环境安全防护区(衔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等。本区域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采取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2、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禁止一切非农业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严格控制将耕地擅自转为非耕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对建设占用规划预留的一般耕地,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改变用途后才能征用。占用耕地的严格执行“占多少,垦多少”的政策。3、水源保护区对主要地表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其中一级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外围上游100O米下游100米范围,二级保护范围为一级保护范围外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在保护区内严禁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全市统管地下水的保护与利用,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在此范围内,严禁工业废水排放,严禁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控制农药的使用。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并在此范围划定禁采区、限采区,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基本平衡,地下水漏斗区面积减少。4、历史文化保护区指县域内众多的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制措施主要有: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除直接与保护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5、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风景名胜区开发应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规模,结合景区设施和项目建设要求严格控制开发率,一般土地开发率应小于0.5%。区内除直接与开发保护相关的建筑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项目开发。禁止开山炸石、取土、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生态景观、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要包括:马陵古道风景区、清真寺森林公园。6、地震断裂带防护区地震断裂带防护区指地震断裂带两侧一定范围的安全防护区域。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宜避开断裂带100米,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开地震断裂带500米。规划该区域禁止布局除必要的道路与市政管线设施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7、城镇建设区城镇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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