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壹文秘!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第壹文秘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壹文秘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docx

    • 资源ID:1331185       资源大小:9.13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docx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海关总署办公厅件环办辐射201849号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各直属海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将极低风险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纳入豁免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并与海关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办理方式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核技术利用领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应按如下方式办理:(一)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进口总代理单位)及其使用单位可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豁免备案表),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二)基本标准中未列出豁免水平的放射性核素,可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一般安全要求第三部分)中规定的豁免水平申报豁免备案。()符合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V类放射源设备(以下简称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可填写含源设备有条件豁免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向生态环境部申报备案。经审核确认设备用途正当并符合有条件豁免要求的,生态环境部予以备案,并明确其豁免条件。二、豁免范围及效力(一)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后,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由使用单位完成备案的,仅该单位的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二)年销售量超过豁免水平100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0台)或者持有量超过豁免水平10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台)的单位,属于销售或者使用较大批量豁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单位,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接受辐射安全监管。()仅从事免于辐射安全监管的活动的单位,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原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注销。(四)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完成备案的豁免备案表抄报生态环境部,经生态环境部公告后在全国有效。三、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的监管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在购买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中的放射源(或直接进口已装入放射源的设备)时,应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或进口)手续,将放射源列入其台账;向使用单位(含代理销售单位)销售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时,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备案手续,但应对设备中放射源的去向进行跟踪管理。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中放射源如发生个别丢失、被盗,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但使用单位应告知设备的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设备报废后,设备中的放射源应按废旧放射源有关规定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贮存,相关责任由设备的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承担。四、豁免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出口管理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进出口时,进出口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供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豁免备案表,以办理有关手续。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中的放射源,在进口和出口时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2.含源设备有条件豁免备案申报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2018年12月24日抄送: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4日印发

    注意事项

    本文(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docx)为本站会员(p**)主动上传,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