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docx
新能源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十四五”规划中,一是明确指出要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二是明确指出要实施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坚持立足国内、补齐短板、多元保障、强化储备,完善产供储销体系,增强能源持续稳定供应和风险管控能力,实现煤炭供应安全兜底、油气核心需求依靠自保、电力供应稳定可靠。在落实新形势下我国能源安全战略以及“十四五规划”的过程中,作为重要主体之一的能源企业应当在整个产业链条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能源的生产、加工转换,到能源输配、储存、购销,最后到对不同类型的用户提供终端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能源企业也将面临各色各样的挑战,其中挑战之一是对风险的全过程防范,特别是法律风险都防范。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阐述能源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思路。一、能源服务纠纷能源企业在与给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产生纠纷的概率相较于一般企业会高一些,因为能源服务通常都是大额交易,所涉及的细节部分较多,所以金额积累到一定程度,纠纷就会增多。比如供热公司在催收热费款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客户拖欠,如果走到诉讼的阶段,就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会被客户打的措手不及,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供热企业起诉催收热款的时候,都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测量出来计量表量差计算热费,并且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客户放往往会计量差不服并要求重新鉴定并从上游热源单位查找证据,从基础数据来源上否定鉴定报告,这样的话供热款会大打折扣,并且客户方还会通过对水温和水质进行鉴定,从而证明自己不存在违约,甚至还要求能源方存在违约。实践当中,能源企业往往因为对方的手法而苦不堪言,所以能源企业除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做精心的准备,而且在服务的时候更要准备充分,在水质和水温这一块严格把关,虽然实践中政府在认定水温方面会偏向于能源企业,因为合同里一般不会具体约定温度的数额,但是企业还是要有所准备。在计量差价这一块,应当在上游计算,这样在准确数额的计算下,也可以减少诉讼费的成本。二、知识产权类纠纷新能源企业往往是科技创新的代表企业,那么相关的知识产权也是尤为重要,相关权利的保护以及纠纷的解决也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涉外企业的商标权的问题,应该格外关注,曾经有著名俄罗斯石油公司因为忽视了知识产权问题,使其商标在中国抢先被注册,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失误对俄罗斯石油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开展贸易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就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而言,在前往某一国家开展业务之前,必须要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将每一件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商标提前注册,以应对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另外,对已经抢注的商标,需积极采取异议、无效宣告等措施。止匕外,鉴于著作权维权时相比注册商标所有人维权更容易,建议对有独创性的图形,用著作权而不是注册商标来维权。企业经营的商品类别包罗万象,很多新生事物更是如雨后春笋,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具有一定滞后性且无法囊括所有商品名称。因此,生活中常见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一致的请客。针对愈渐频繁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企业应做好商标规划及应对策略。企业前期申请商标时应全面考虑企业的经营范围、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类别,尤其是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商品,尽量注册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同时,及时跟进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修订,根据需要补充注册。如果无法精准对照,那么挑选区分表中相近似的商品类别进行注册。提供使用证据时,若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符,应个案分析,详细对比,寻找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使用商品的关联关系。以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搜索网站百科解释、专业词典解释为依据阐述商品的上下位概念,根据商相关领域的一般常识,结合企业的经营性质、产品用途、销售对象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实际使用商品是否与核定注册商品重合。三、技术秘密类纠纷关于技术秘密的纠纷,在新能源企业当中也会经常涉及,虽然在技术合作过程中签订有保密协议,但是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在合作过程中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中与后续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关的内容,则后续专利申请人享有申请权。而且在诉讼对方的时候,对方极有可能申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并以此与我们谈判并收集他们自行研发技术的相关证据,甚至会牺牲专利稳定性而提交论文、科技项目实施申报材料等。所以我们在与其他人技术合作中,一定要全程录音录像,保存相关信息,以备不时之需。四、金融类纠纷由于新能源企业经常使用大型设备,而融资租赁往往能够解决企业的此类问题,所以融资租赁纠纷也成为经常新能源企业经常遇见的法律问题。而融资租赁这些年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现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处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而能源企业如果作为出租方要注意以下几点。1 .完善承租人自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情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2 .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交付租赁物。3 .完善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式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4 .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五、票据类纠纷由于能源企业之间交易往往都是大宗交易,使用各种票据也是常用的交易手段,所以票据纠纷也是常发生的法律问题。作为持票方,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作为票据持票人,保护票据权益应当关注以下三个方面:1 .存在交易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2 .票据的来源合法。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3 .被告的选择。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票据追索案件的被告选择很多,如何让选择被告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六、小结新能源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相对与一般企业来说,有共性也有特性,运用一般的法律知识可以解决共同的法律问题,但是对于新能源企业所特有的法律问题来说,需要对此产业有相当熟悉的法律工作者才可看出其究竟,以上几个法律问题是我根据新能源企业的产业特征所列举的几个常见的问题,实际上还有其他特性,我们新能源法律团队也会在后面继续探索研究,争取归纳总结出来更多针对该产业的法律研究文章,以供企业主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