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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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docx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教研厅函(2019) 1号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资委,中央和 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部属各 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促进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 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培养高层次创 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 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 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 发展,加强规范管理,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 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 2号),明 确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 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 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二、强化就业权益保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 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 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 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 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 户机会。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广泛应用 “互联网+就业''新模式,精准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信息,积极举办 校园招聘活动,加强校园内招聘活动管理,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 教育形式限制性条件。对取得学籍并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毕业研究生,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 一办理就业手续,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需求,积极推送岗位信 息,提供针对性职业指导,推荐适合的职业培训、就业见习机会。 各地要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的各项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招聘研究生的相关办法,为做好非 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学生司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