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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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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docx

    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相对稳定原则。确保各系学生人数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以专业大类为基础,在同类型专业间申请调转。第三条服从分配原则。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报考志愿中填报了拟转专业或填写了“服从分配”。第四条总额控制原则。按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要求,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系同届学生总数的6%以内。第三章申请时间第五条实施对象为一年级学生。第六条受理时限为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内接受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经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安排到第二学期开学初跟随转入专业就学。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须经过系(部)考核认定),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百O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第九条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对于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第五章不受理的情形第十条申请转专业前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第十一条申请转专业前有1次或以上考试作弊者,或旷课累计达到25学时者。第十二条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笫十三条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三二分段、自主招生、五年一贯制等。第十四条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第十五条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第十六条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第六章条件限制第十七条体育、艺术类等特殊类专业不能与普通(文理类)专业互转,只能在同类专业内互转。第十八条原则上,理工类专业与文科类专业不互转(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同批次低分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入高分专业;“3+证书”类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在不同类别的专业间互转。第十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其他不能转专业的。第七章申请和办理程序第二十条转专业学生必须呈交申请书(一式一份,表格在学校教务部网页“表格下载”栏目内自行下载),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本人及家长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汇总。第二十一条系(部)领导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申请表进行审批,加具意见后统一交教务部。第二十二条教务部对各系上报的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与转出、转入系进行协调,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教务部把名单通过学校公告栏及教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公示结束后,学校须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第二十五条由教务部下达转专业审批结果给相关系(部),并由学生原所在系(部)的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本人。第二十六条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各转出系应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转入系。第八章转专业管理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生证、学籍表随转入班级而更改,学号不再更改。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该生的人事档案。第二十八条成绩管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毕业条件认定的学分原则上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执行。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在课程内容、层次、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经系(部)上报,教务部认定,则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予重修。对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习要求、教学及其它各项管理均与所在班级的学生同等对待。第三十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学费及其它费用。教材按转入的新专业发放,已领取的原专业教材可在不污损的情况下退换处理。第三十一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调整时间不受本规定时间限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部及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笫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文件中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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