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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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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广西加强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广西地方戏曲振兴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24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设立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充分发挥戏曲名家专业优势和传帮带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戏曲名家,是指思想政治坚定、社会影响广泛、艺术造诣深厚、工作经验丰富,关心和熟悉广西戏曲,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戏曲人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托全区戏曲院团、创作机构等文艺单位,由戏曲名家主持的戏曲传承和人才培养工作平台。第四条工作室每3年评审一届,每届设立数量不超过5个,严格标准,宁缺毋滥。原则上同一名家工作室的设立不超过两届。第五条工作室由1名导师和若干名学员组成,导师三年带徒不少于5名,导师负责为学员一对一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带领学员开展传习、创作和研究。对1个学员的培养时间一般为1至3年,经考核评估达到培养目标即可出师,结束对该学员的培养任务。在工作室存续期间,有学员出师后,导师可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补充新学员。第二章职能与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工作室设立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承担。第七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与导师充分沟通后,指定相关文艺单位作为工作室依托单位,负责协助导师开展工作、管理资助经费。第八条工作室的主要职责是培养戏曲创作和表演人才,同时参与经典传统剧目、折子戏复排,指导戏曲剧本、剧目创作,参加示范性演出,为广西戏曲传承发展参谋、咨询,献言献策。通过“名师带徒”等方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戏曲新人,孵化优秀戏曲剧本,提升戏曲创作和表演质量,推动广西戏曲高质量发展。第三章设立条件与程序第九条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二)具有担任国家级艺术评奖获奖作品、文化和旅游部系列创作工程重点扶持作品、全国性重要展演入选作品主创或主演经历,原则上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关心和支持广西戏曲发展,熟悉广西戏曲发展动态,能够为广西戏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第十条学员是在戏曲领域中具有一定造诣和发展潜力的广西优秀文艺人才,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无违法违纪违规、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二)在广西工作、生活,且承诺在工作室学习期间和出师后三年内仍在广西工作、生活。(三)具有较扎实的业务功底、较强的创作或表演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创作演出任务。学员可通过导师、工作室依托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业务处室推荐,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审定。第十一条工作室设立程序:(一)提出建议名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根据当前广西戏曲工作需要,对照导师条件提出建议名单和资助额度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审议。(二)组织审核。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对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议,确定工作室名单和资助额度。(三)签订协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与导师、工作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室建设协议书,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四)命名与挂牌。工作室命名为“广西戏曲名家(姓名)工作室”,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为工作室挂牌。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管理期内,导师每年初需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导师、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目标以及工作计划开展工作,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导师联合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同意:(一)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完成工作,或者工作不能继续开展,申请终止资助。(二)协议约定的实施内容有重大变化。(三)资助经费预算有重大调整。(四)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在管理期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导师实际情况,每年向每个工作室提供10万元至3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工作室建设有关的活动,包括劳务费、书籍和教学实践设备购置费,以及开展研讨交流、出版作品、组织采风考察等与人才培养工作有关费用。第十五条工作室资助经费每年核定一次、专项管理。工作室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并获得认可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年度考核通过后再拨付剩余的50%。资助经费不直接拨付导师本人,由依托单位代管,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导师及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补助经费。鼓励有条件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工作室经费补助,并为工作室开展戏曲传承工作提供良好条件。第十六条导师是资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导师及依托单位应妥善保存资助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项目完成后,导师与依托单位共同整理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报经费决算。第六章考核与验收第十八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工作室建设实施、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工作室续建、终止或撤销、结项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导师和依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依托单位在管理期内每年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内容包括导师和学员创作、演出、教学、研究、参与公益活动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第二十条管理期届满后,导师及依托单位应当提交结项验收书面申请和成果材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结项验收专家组,对资助工作室成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出具结项验收报告。对结项验收合格的工作室下达结项通知,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作室作终止或撤销处理,并视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第二十一条结项验收合格的工作室成果在使用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出品”字样。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权检查工作室实施和资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工作室开展结项审计,导师和依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续建工作室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导师及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撤销工作室,收回工作室挂牌,视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取消导师今后参与工作室的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二)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的。(三)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实施内容与协议约定内容严重不符,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五)经延期仍不能完成工作的。(六)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且拒不整改的。(七)具有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九)导师、依托单位不配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十)具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第二十四条凡被终止、撤销的工作室,导师和依托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清算,并按要求返还剩余资助经费或全部资助经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文旅办发20252号).doc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2025年1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印发的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一、主要特点管理办法主要突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突出引领性。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戏曲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引导我区戏曲名家工作室聚焦主业、突出特色、优势互补,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突出实操性。对广西地方戏曲振兴工程(2024-2026)实施方案进行细化落实,同时积极回应我区市场主体诉求,提出操作性强的落实措施。三是突出合规性。本着于法有据、合法合规原则,严格落实上级规定精神和工作要求,不搞批量申报,不搞排名考核,不给基层增添负担。二、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15)52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24号)(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2号)(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广西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桂宣发2023)12号)(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地方戏曲振兴工程(20242026)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文旅发2023)59号)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五个章二十六条,共2938字,主要包括总则、职能与职责、设立条件与程序、实施与管理、经费使用和管理、考核与验收、监督与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分别是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明确了戏曲名家和工作室的定义、工作原则、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章职能与职责。共三条,分别对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的设立条件、具体职能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章设立条件和程序。共三条,明确了工作室导师、学员申请时需具备的条件与流程,工作室设立的程序。第四章实施与管理。共两条,从实施管理的任务目标、四款情形的提出了服务管理措施。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共四条,分别对戏曲名家工作室各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第六章考核与验收。共四条,从戏曲名家工作室的实施、经费、成果等方面提出规范管理措施。第七章监督与处罚。共三条,明确了各级的监督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了进入退出机制和具体处罚措施,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共两条,对实施细则作补充性说明。四、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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