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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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docx
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企业的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受压容器、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公司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执行本制度。第二条安全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产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日常安全管理;相关部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覆行以下职责: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5、组织应急救援演练;6、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条企业应当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特种设备操作运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各级有关管理人员的职责;2、操作人员的职责;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保养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行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救援措施预案及演练制度;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第五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常规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按规定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设备检查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日检由操作人员负责,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声响;各种安全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2、月检由维保人员负责,应检查下列项目:各种安全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动力装置、传动系统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3、对于在用特种设备,维保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4、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六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O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必须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七条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检验标准的要求。第八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备案需持以下资料: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2、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书;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5、改造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6、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资料。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设备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书面报告,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第十条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3、试运行记录;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无需现场安装的新增除外);第十一条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第十二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才可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书,或者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7、当由制造企业提供维修保养的期限届满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注册登记材料应在本单位存档。第十三条生产设备部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3、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4、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5、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6、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人员的职责,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单位和人员应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及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部门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执行维修保养合同。第十五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由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2、发生设备事故;3、停止使用1年以上。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排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1、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牌照和证书等有关资料,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2、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及牌照和证书等有关资料,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3、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4、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5、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第十七条公司决定封停的特种设备且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封停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执行第十五条3款的规定。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寿命期限时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时,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第十九条使用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情况应当记录备案。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部门应启动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