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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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4年).docx
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公司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执行本办法。第二条下列伤亡事故不属于本办法处理范围:(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在上下班途中,因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的。第三条事故报告(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裁办。(二)接到人员伤害事故报告后,总裁办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主管领导。(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部门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L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第四条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一)事故发生现场人员应当在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时,迅速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三)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在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及绘制现场简图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经事故调查组批准后,方可恢复现场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目的是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程,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一)发生轻微伤害、100O元以下财产损失事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组织进行;(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轻伤、财产损失事故,由总裁办组织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三)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总裁办、工会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或协助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第2页共8页(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五)事故调查组职责:L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第六条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二)事故处理权限同事故调杳。部门事故处理意见报总裁办备案。总裁办对事故部门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事故发生部门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应当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五)事故结案后,所有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事故防范整改、事故登记、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资料统一由总裁办整理后归档保存。第七条罚则:一、对发生轻伤、较少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第3页共8页L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对事故责任者、相关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对事故责任者、相关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对事故责任者、相关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对事故责任者、相关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分别处以10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5、以上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或公司总裁办提出意见,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二、发生重伤及以上或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或根据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处罚。三、对发生责任伤害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从重处罚。四、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直至工伤人员伤愈复工、工伤人员致残程度达到1-10级的至伤残鉴定结束,此期间取消事故部门及其负责人、事故责任者参加各类荣誉评比的资格。五、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行政职务等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者从重处罚。1、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2、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3、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4、管理人员因违章指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5、组织各类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6、从事或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7、发现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贻误时机,或在应急响应中临阵脱逃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9、未与承包单位、外委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外委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生公司连带赔偿责任的;10、出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设备、建筑物,发生公司连带赔偿责任的;11、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破坏事故现场,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的;12、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13、因以上原因导致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国家、北京市相关处理处罚规定。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条各款中而帕勺"以上"包括档L师帕勺"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计算统计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时由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事故经济损失计算统计,统计结果由总裁办存档。1、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含护理费)、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休工工资等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财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2、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它损失费用。附件2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及善后管理规定L工伤员工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公司总裁办应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发生部门和工伤员工。2、员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伤势危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诊救治,由上述医疗机构对伤势做出诊断报告。工伤的继续治疗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员工住院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伤医疗相关规定,服从医生治疗安排。工伤医疗规定应当自费的费用由工伤员工自理。3、员工因工负伤后在治疗中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严重受阻,需有人照顾或陪护的,需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由事故发生部门安排。4、员工进行工伤治疗的费用单据(挂号费、诊断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应妥善保存,由单位医疗报销职能部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就医车费由公司报销。5、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6、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7、工伤员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执行全额计件工资的,停工留薪期间工伤员工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8、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治疗中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工伤员工申请,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工伤员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三日内,向总裁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书,经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9、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治愈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待遇。10、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未能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相关规定每月发给伤残津贴。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鉴定后应主动向公司提出复工申请,服从公司安排。暂时不能安排的,由公司按相关规定按月发给待岗工资。待岗期间应服从公司的管理。11、工伤员工鉴定后仍需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公司发给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执行病假工资标准。12、工伤员工或公司对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复鉴申请。13、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14、经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致残等级后的待遇、工伤员工配置辅助器具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等问题,按北京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